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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发表时间:2013/5/23 20:42:52

修改后刑诉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进一步强调了保障人权、规范执法,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也必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 新刑诉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活动提出的新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措施,对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执法要求。
(一)完善辩护制度
  首先,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从此,结束了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不明的尴尬局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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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问题未作规定。新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剥夺人身_者的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hai国jia安全犯罪、_活动犯罪两种案件。保障被剥夺人身_者家属的知情权,一方面可以避免其家属担惊受怕,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其及时聘请辩护人介入诉讼。
  二、新刑诉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活动发出的新挑战
  (一)侦查活动难度加大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由此,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活动要面对的不再只是犯罪嫌疑人,还要直接面对律师,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这样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的程序极大地前置。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_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阻力。
  (二)证据收集程序严格
新刑诉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渎职侵权犯罪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其权利义务,全程录音录像要求侦查人员严格讯问方式方法以及讯问措辞。
(三)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其参与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环节极大提前,一方面,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需要,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初期,是侦查人员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在这一阶段,有了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无疑吃了定心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可以大大加强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能力,而且法律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_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或者避重就轻,只交代自己最轻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问题,以逃避法律制裁。
  三、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活动应对新挑战的思路和举措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活动更快更好地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 调整侦查活动策略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此条件下“以人立案”的传统侦查模式已不再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可以调 ……(未完,全文共2748字,当前仅显示17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修改后刑诉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