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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发表时间:2013/5/28 14:56:24
目录/提纲:……
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2、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
3、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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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本协议由 企业行政方与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确立本合同条款。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该给予支持。
第二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并参与《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女工委的代表应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应指导女职工弘扬“心系企业、共创伟业”的企业精神,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企如家,钻研业务、开拓创新、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5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十四条 经期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由于月经过多或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坚持工作的,给予休假。
第十五条 怀孕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作业:
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2、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
3、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4、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冶金行业:作业场所中空所中粉尘和一氧化碳、温度、噪音等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6、化工行业:作业场所中苯类有机物、酸、碱、氨、氯等刺激性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等窒息性气体;有机溶剂、磷等化学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7、纺织行业:作业场所中有噪音、高温高湿、粉尘以及印染使用的染料:苯胺、硫化物等的作业。
8、建材行业:作业场所中空气水泥粉尘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9、制药行业:作业场所中接触大量有机溶剂,如甲苯、二甲苯、丙酮、乙醇、甲醇等。生产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的作业。
10、皮革制造业:作业场所中有酸、碱、硫化氢、丙酮、苯、二甲苯酰胺、苯类溶剂等危害物质的作业。
11、家具制造业:作业场中有苯、甲苯、二甲苯、苯类溶剂等危害物质的作业。
12、制鞋、玩具制造业:作业过程中胶粘剂含苯类溶剂的作业。
13、蓄电池制造、回收业:作业过程中铅危害最大的作业。
第十六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对不能胜任原工作,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
第十八条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九十天。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 产期女职工正常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发生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发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二十条 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物、苯、镉、铍、砷、 氰化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二十二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未完,全文共2913字,当前仅显示18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