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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业务仓储商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6/20 20:07:25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钢铁业务仓储商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职责范围 1
第三章 仓储商的分级管理及其政策 2
第四章 仓储商选择程序 3
第五章 仓储商评价与退出 3
第六章 奖 惩 4
第七章 附 则 4
附件: 4
附件一:《仓储商情况调研表》 5
附件二:《仓储商信用风险评价模型》 6
附件三:《仓储商信用评价审批表》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外部仓库的管理,有效规避仓储商信用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仓储商的选择、评价与退出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部仓库管理为我公司拥有货权、存放在第二方或第三方仓库物资的管理。

第四条 第二方仓库指客户仓库或与客户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仓库。第二方仓库的评价以该客户的信用级别作为参考,进行合适调整后,确定第二方仓库信用风险级别。

第五条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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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D级及以下——禁止开展第二方仓储业务。

第十二条 钢铁事业部负责建立“暂停合作”仓储商标准,由各单位根据该标准向总公司上报“暂停合作”仓储商。钢铁事业部负责定期更新“暂停合作”仓储商名单并向各二级单位发布。进入该名单内的仓储商一年内不得激活。

第四章 仓储商选择程序

第十三条 钢铁事业部业务处室或二级单位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出选择外部仓储商的申请。对于其他单位已经开展合作的仓储商,报钢铁事业部协调。钢铁事业部信用管理处室或二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在与仓储商合作前开展实地调研。调研内容参考附件一:《仓储商情况调研表模板》。

第十四条 钢铁事业部信用管理处室或二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调研情况,结合仓储商信用评价模型,形成仓储商信用评价审批表。经与各相关部门讨论后,钢铁事业部报钢铁事业部领导审定,二级单位报本单位决策机构审定。仓储商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参考附件二:《仓储商信用风险评价模型》。仓储商分析评价模板参考附件三:《仓储商信用评价审批表》。第二方仓库的评价不适用该模型。

第十五条 涉及到其他单位钢铁业务的仓储商信用评价结果,报钢铁事业部信用管理处室审核、钢铁事业部领导审批确认。经审议合格的仓储商进入公司合格仓储商名单。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审核合格的仓储商名单,应在信用评价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钢铁事业部信用管理处室备案。信息系统中合格仓储商名单统一由钢铁事业部信用管理处室进行集中维护。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与外部仓储商合作前签订正式合同。其中,使用第二方仓库的,要及时签订正式合同保证第二方仓库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仓储商评价与退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年度对仓储商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业务量的重要参考。对仓储商的信用评价应基于仓储商风险评价模型,同时综合考虑风险、成本、服务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业务交往过程中发现的仓储商重大风险事件,需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调整仓储商的信用风险级别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

第二十条 仓储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在每年合作协议签订前十个工作日到钢铁事业部信用管理处室备案。仓储商的重大风险事件及级别调整应在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钢铁事业部信用管理处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评价为高风险级别的仓储商,原则上合作的时间不能长于一年。同时,对于高风险仓储商,各单位应积极开发替代仓储商,退出与高风险仓储商的合作。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开展仓储业务的,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钢铁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或完善本单位仓储信用风险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仓储商情况调研表》

一、 企业性质及股东情况
a. 经营资质:各种经营资质证书
b. 股东背景及其主要业务
c. 实际控制人同我方客户的关联关系

二、 场地设施
a. 库存面积及其性质(租赁/自有)
b. 主要仓库设施
c. 安全保卫设施与人员

三、 管理控制
a. 仓储商收货控制程序
b. 仓储商库存控制程序:含现场管理、盘点与对账、保险购买、安全保卫程序
c. 仓储商发货控制程序
d. 仓储商管理基本支撑:信息系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及素质

四、 交易记录
a. 在交易的仓储商 ……(未完,全文共5427字,当前仅显示190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钢铁业务仓储商信用风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