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二、法律与文化的关系
三、普世道德、普世文化存在的可能性
一是工业革命,二是信息革命,都是(有意或无意的)在降低人类生存和活动的成本
四、普世法律存在的可能性
……
论“普世法律”存在之不可能性
随着人们对“经济全球化”的普遍认同(或普遍承认),“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开始进入人们视野。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在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移民、文化交往等诸多领域内,出现了种种法律争端以及由文化差异(甚至是文化冲突)引发的法律问题,于是人们开始讨论“普世法律”存在的可能性乃至时机问题。
本文将在两个前提下对“普世法律”存在的不可能性展开讨论。这两个前提分别是:①法律与道德的交叉_关系②法律根植于特定文化、反应特定文化。从这两个前提出发,通过论述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能出现普世文化和普世道德,从而论证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能出现普世法律。
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8世纪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所说:“如果我生存在一个孤岛上,孑然一身,我的生活中就没有什么罪恶与道德了。我在那里是既不能表现道德,也不能表现罪恶的,那么我们对道德和罪恶这两个名词必须怎样了解呢?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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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了法律(或立法)深受文化影响,或者说法律具有文化性。
1、 法律根植于文化
如果文化是土壤,那法律是扎根于土壤的一棵树,其枝叶花果的养分大多来源于这片沃土。
我们清楚的看到,中华文明、伊斯兰文明、拉美文明、印度文明产孕育了不同的法律。因为法律反映了普遍的社会公约,而社会公约产生于该社会特定的文化环境,所以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是该文化环境中的法律,反映了特定的文化现象。比如,实行政教合一的沙特阿拉伯,没有立法机构,古兰经就是法律的依据,而古兰经无疑是伊斯兰文明的文化精髓。伊斯兰国家的法律根植于伊斯兰文化。
2、 法律冲突是文化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文化冲突是法律冲突的原因之一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贺梅案”反映的是文化冲突诉诸于法律,表现为法律冲突,而文化冲突作为法律冲突的原因之一在移民与不同文化交往中已有诸多表现。
三、 普世道德、普世文化存在的可能性
诚然,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的确拥有一部分类似的道德观念,比如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承认杀人是一种罪恶、偷东西是不对的。不难发现,这些相类似的道德观念都是各自道德体系中最基本的、最的限度的道德观念。而稍加提升,便发现很难说是否“普世”。比如说,人人平等就不能说是“普世道德”,因为在一些文化中,不认为女性地位与男性地位平等,有些文化中则认为不同种族不同则社会地位不同。
所以,那些宣称普世道德、普世文化存在的人,并认为以上所讨论的最基础、最底线的道德观念组成了所谓的“普世道德”,那么这种普世道德并没有存在和提出的意义,因为它不仅不新鲜而且根本不重要。
那么,抛开存在与否的问题,什么才是有意义的普世文化、普世道德呢?应该是不同文化之间消除了文化差异(甚至于文化冲突)而建立起来的全球统一的道德和文化。
有人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催生普世文化。但是塞缪尔•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提出了反对意见。“几乎没有或者完全没有证据证明下述假设:普遍的全球通讯的出现正在导致观点和信仰的趋同。而人们往往根据自己先前存在的价值和观点来解释这些通讯。” 正如迈克尔•弗拉霍斯所说:“娱乐不等于文化转化。”“历史上文化时尚一直是从一个文明传到另一个文明。一个文明中的革新经常被其他文明所采纳。然而,它们只是一些缺乏重要文化后果的技术或昙花一现的时尚,并没有改变文明接受者的基本文化。”
实际上,全球化(或者许多人称之为经济全球化)的唯一作用不过是降低人类活动成本,只不过是顺便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使不同文化、不同道德观念发生碰撞,并没有催生一种“普世道德、普世文化”。
纵观人类历史,历史上发生的两次重大革命:一是工业革命,二是信息革命,都是(有意或无意的)在降低人类生存和活动的成本。
工业革命中机器的出现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产力,使得原本需要手工制造的产品为大规模生产所代替,大大降低了产品成本,将人类从重复的简单劳动中解放出来;信息革命中因特网和万维网的产生——计算机与现代通讯技术的结合,使得信息的传递的成本降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我们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到,降低人类活动的成本,这是人类不变的趋势,也是各个重大事件 ……(未完,全文共3506字,当前仅显示177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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