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食堂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
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和《兴化市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服务,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学校就餐;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发展与服务师生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学校与师生个人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食堂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
规章制度,遵循“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食堂经费按“校收、市管、校用”和“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实施管理,学校食堂收取的代伙费按时全额解缴到市学校食堂经费结算专户,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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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的次数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理财结果列入校务公开的内容,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由于历史原因已经签订承包合同并运行的,学校要加强对承包食堂的管理,对饭菜的质量、数量、价格和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承包人,学校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收入系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收费必须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兴化市中小学食堂收费结算凭证”,严禁使用市场上的“三联单”、白纸据收费,严禁收费不开据。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领取、保管、发放、结报票据,并建立票据台账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严禁票据转借、转让、代办、买卖等。
第十四条 学生伙食费实行按实结算。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餐费的学校食堂,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实行包伙制的学校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要按市局所规定的各学段收费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次)数向学生收取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严格按市局规定的时间全额解缴到市学校食堂经费结算专户,实行按学期预收、期(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的办法。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帐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次)数;每学期以学生实际就餐天(次)数和本学期计划就餐天(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结算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学生伙食经费。收取的教职工伙食费及时解缴,单独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减免代伙学生的代伙费,如确有困难学生,学校可以通过寄宿生补助等渠道补助学生。上级部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生活费(餐费)等拨款,发放给学生时列学校事业支出,补足学生伙食费时按相关规定在食堂缴费,确认伙食收入。
第十七条 食堂
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养猪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食堂其他收入并及时解缴市学校食堂经费结算专户。
第十八条 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校园超市(小卖部)承包收入等,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主要包括粮食支出、鸡蛋支出、水果支出、学生饮用奶支出、菜类支出、佐料支出、燃料支出、水电支出、食堂人员工资、就餐管理补贴、其他(包括食堂设备维修养护费用、食堂零星用具的采购支出、食堂人员卫生体检费用、食堂办公费等日常支出)等。食堂消耗的煤、水、电、气等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由学校按食堂实际耗用数定期进行结算,纳入食堂成本支出。
第二十条 食堂所有物资材料的购置按兴化教育网上实时公布的价格与配送公司(单位)结算。物资材料购入时,需入库的应填制“入库单”,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食堂有关管理人员验收、过秤,在“入库单”签章后按序入库,并记入食堂财务账、仓库账等有关帐簿。如现用的物资材料,验收后凭配送清单及审核后的发票直接列 ……(未完,全文共3688字,当前仅显示186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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