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全区贯彻实施救助条例的基本情况
(一)认真贯彻执行救助条例,彰显人文关怀
(二)制定措施,确保救助有序开展
(三)依法审查,及时办理被害人困难救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地区及部门对救助条例的贯彻没有完全到位
(二)贯彻实施救助条例的配套机制还不完善
(三)有的市、县(区)救助资金没有落实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救助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加大贯彻执行救助条例的工作力度
(二)继续健全和完善实施救助条例的配套办法
(三)依法落实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
(四)适时开展完善法规的调研工作
……
关于检查《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1年3月29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刘语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向会议报告检查《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的实施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救助条例)于2009年11月19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救助条例旨在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维护全区社会和谐稳定。救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区率先在全国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1年重点对本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自主性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
工作计划。3月13日至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小素、何学清带领由常委会14名组成人员和10名自治区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分成由景致和、刘语平、李文录任组长的三个小组,分赴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五市,对全区实施救助条例情况的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听取
汇报、查看资料以及座谈等形式,重点检查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6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案件管辖、受理部门、申请人提供材料、审查内容、决定、公示、救助资金发放、文书制作、送达等程序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为本系统顺利实施条例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自治区
财政厅围绕保证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进行了专题
调研,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用以规范和管理救助资金。全区大多数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等部门分别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对救助工作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以指导本部门开展救助工作。大多数地方人大、政府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贯彻执行救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开展本地救助工作。如,中卫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贯彻实施救助条例的具体意见,对救助条例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严重伤残的等级标准,生活困难程度划分的标准以及救助的审批、资金发放等均作了规定。这些办法和措施进一步规范细化了贯彻执行救助工作的程序、方式和途径,为保障全区各地贯彻执行救助条例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依法审查,及时办理被害人困难救助
各级办案机关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各自实际开展救助工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组成合议庭,依照条例规定的适用对象、条件进行审查,设计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统计表,并在各院确定了专门负责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的联系与协调的联络员,并规定救助资金数额由各级法院院长审批。民政部门对所有申请困难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了相关的生活困难证明文件,为他们及时获得救助提供了便利。自治区财政为保证救助条例有效执行,明确了任务,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处室,督导各市县财政,对同级办案机关发生的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案件及时拨付救助资金。一些地市对救助工作也作了明确规定,银川市由设在政法委的司法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审批。中卫市专门成立的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审批委员会。吴忠市按不同救助标准,灵活处理审批程序,对救助资金不超过1万元的,由办案机关决定发放数额;超过1万元的,由政法委、财政部门及相关政法部门会商提出意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组认为,救助条例经过一年多的贯彻实施,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同时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地区及部门对救助条例的贯彻没有完全到位。一些地方和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从加强社会管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_的高度来认识贯彻实施救助条例的重要性。认为把本应由刑事被告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到由政府救济,不利于对刑事被告人的惩罚。有的办案机关心存顾虑,担心因财政资金不能保证,救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引起新的上访案件等,对救助条例不敢宣传,或宣传不主动、不深入、不广泛。部分办案机关没有吃透救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对救助范围和标准存在模糊认识,开展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工作行动迟缓,有的相互推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贯彻实施救助条例的配套机制还不完善。全区大多数的办案机关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特点及具体情况在救助资金的审批和发放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和确定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工作的专门审批机构,促进了救助工作的开展,但仍有部分办案机关和部门至今没有制定贯彻救助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的虽然出台了有关规定,但是由于对救助条例立法精神理解不准确,制定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例立法初衷,把救助条例规定的对严重暴力犯罪刑事被害人的困难救助混同于一般的司法救助,没有按照条例规定施救;有的则在救助条例规定的救助标准基础上降低了标准;有的审批程序比较复杂,对救助申请受理不及时,审批时间过长,不能按照条例规定时间结案;有的由于审批机构不统一,出现互相推诿现象。
(三)有的市、县(区)救助资金没有落实。检查组了解到,自治区财政和市一级财政预算都安排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专项资金,全区大部分县(市、区)预算都专项安排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2010年底统计显示,青铜峡、平罗、中宁、盐池、同心、红si堡等救助资金尚未落实。有的预算安排救助资金有限,导致办案机关在救助时未能依据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被害人实际困难需要决定救助金额,往往从低控制。除个别案件给予最高五万元的救助外,绝大多数救助资金在五千元以内,有的甚至只有几百元,对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实际生活困难未能依法救助,没有达应有的目的。由于是救助条例第一年实施,自治区财政在经过调研后制订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全区各地政府实行按贫困地区 ……(未完,全文共4794字,当前仅显示242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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