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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发表时间:2014/1/8 15:14:57
目录/提纲:……
一、评估工作概况
二、分析和评价
(一)《办法》实施情况分析
四是管护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五是南明河天然补水不足,外源污染没有得到根治
(二)对《办法》的评价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四、结论和建议
……
关于对《**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2013年9月10日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组,于8月中、下旬对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了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立法后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概况
按照实施方案,检查和评估工作组通过媒体公示征求意见,开展问卷调查,全面开展法规执法检查,邀请地方立法咨询专家、部分市民代表、市法制局负责同志参与,认真总结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了论证评价。在此基础上,检查和评估工作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特色性、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六项标准,对《办法》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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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是在我市2001年实施“南明河三年变清工程”后,为了确保南明河综合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巩固综合治理工程的成果,加强对南明河及支流综合环境的保护管理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又有效地解决了地方面临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合理性。
从立法技术看,《办法》在体例、结构、语言等方面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南明河保护管理涉及到市、区人民政府和规划、水利、环保、城管、绿化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在执法主体的设计上采用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原则,对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予以了明确,同时赋予单位和个人监督保护南明河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途径。主要内容既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规范了单位、个人的建设、利用以及禁止性行为,条文基本按照逻辑顺序排列,结构安排较为合理,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的地方,用语较为规范。
从法律效果看,《办法》在加强南明河水体、设施和景观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在对南明河科学治理、加强保护、严格管理、合理开发、发挥综合效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检查和评估工作组认为:《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加强南明河水体、设施和景观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确立的制度和措施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完全能够衔接现行的管理_。从检查反映出的问题来看,主要是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没有完全到位所造成的,法规本身并没有问题。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在本次评估调研工作中,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在公开征集意见和论证阶段,各位人大代表、专家、市民代表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为了强化管理,建议在法规文本中细化管理部门和管护机构的具体职责;二是适当延伸法规规定的管理范围;三是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确保南明河保护管理所需财政资金,实现与财政资金的同步增长;四是要求政府对捐资建设、积极保护南明河的行为以及生态补偿等要有具体表彰措施和办法。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和市政府法制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
1.关于强化管理,细化管理部门和管护机构职责的建议。作为与《办法》相配套《**市河道管理规定》、《**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已经对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以及管理范围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划分,法规可以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2.关于适用管理范围适当延伸的建议。《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防洪规划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南明河现状条件确定。确定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是因为花溪水库大坝以上为水源保护地,已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因此起点设在此处;下游至乌当大桥止,是因为城市截污沟等排水基础设施按规划要求只修至新庄污水处理厂为止。目前,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没有再考虑对乌当大桥以下规划建设截污设施,乌当大桥以下河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涉水法律法规加以管理,所以可暂时不考虑扩大管理范围的问题。
3.关于加强财政资金保障的建议。《办法》已明确规定了南明河所需保护、治理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且市政府也 ……(未完,全文共3585字,当前仅显示18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对《**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