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围绕八项重点,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一)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
(三)加强污染源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监察部分工作
(四)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五)深入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五项执法”
(六)扎实做好两项稽查工作
(七)开展联合环境执法检查行动
(八)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工作
二、夯实七个基础,提升监管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环境监察责任
(二)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三)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考核与绩效评估
(四)加强“三个”系统建设
(五)加强监察人员业务培训
(六)加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
2014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以“环保执法检查年”为主题,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传输有效率考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工作,进一步夯实环境监管基础,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一、围绕八项重点,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抓重点,出重拳,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到“说得清、查得出、管得住”,确保全省环境安全。
(一)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查重点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工业园区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医药制造行业进行“回头看”。继续强化重点监控企业和工程减排项目的监管,将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燃煤企业脱硫脱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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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79号)的要求,继续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及监测情况如实进行网上系统填报。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2014年12月25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并上报工作
总结。
(四)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1.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与督查力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热点案件、焦点事件迅速处置,及时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制定后督察
工作计划,提高查处违法案件的执行率。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后督察
工作总结报省环境保护厅。
2.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继续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通过随机查、定案查、上下查、交叉查等形式,查问题、找差距,进一步完善处罚程序,规范使用_裁量权,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案件信息填报工作,填报的案件信息要与报送的各类报表、总结数据一致。案件信息要在下达处罚决定后及时填报,并随时更新案件进展情况。
3.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地要加强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an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落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an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川环发〔2013〕162号)文件精神。建立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犯罪责任追究的移送程序和监督制度。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当移送未移送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继续强化“12369”举报热线的管理和维护。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群众投诉“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确保“12369”热线投诉办结率达到100%。对省上转批的投诉件,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处理情况,不得再次批转下级环保部门办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2012年度“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情况的通报》(川环办函〔2013〕264号)要求进行调查和回复,并于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情况。
(五)深入推进生态和
农村环境监察“五项执法”。
严格落实《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化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电水利建设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环境监管,探索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确保农村和生态环境安全。
(六)扎实做好两项稽查工作。
1.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今年10月将对自贡、泸州、宜宾、内江、资阳、甘孜、阿坝等7个市(州)开展专项执法稽查,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切实提高现场执法水平。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1/3的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污染源监察和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专项稽查。市(州)环境监机构门要做好三年专项稽查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2.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确保排污申报核定户数必须大于排污费征收户数。继续使用排污 ……(未完,全文共5456字,当前仅显示19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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