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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民事能力

发表时间:2014/3/9 19:12:27

论法人的民事能力

目 录
   
摘 要 1
1 引言 2
2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3
3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内涵与本质 3
4 法人的具体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抽象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区别 4
5 法人的具体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 5
6 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论” 6
7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依据 8
8 法人清算与破产过程中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9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摘 要
  本文主要是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系统分析。总的来说从理论到实际两个层面上分析研究了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内涵、本质,找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对法律界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一致论”的观点提出质疑,并结合实际法律应用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结论:
  运用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一致论”的观点无法解释法律实践应用中的一些问题,在理论上是不确切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与丧失的依据不同,因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并非一起产生、一起消灭;法人在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被吊销或扣缴而未注销登记以前和法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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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对法律界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一致论”的观点提出质疑,并结合实际法律应用进行分析研究。研究结果将对于完善我国法律制度,规范法律行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从罗马法(市民法)的发展脉络看(最初仅仅是从人格权的着眼点出发),这组概念的产生式构建法律规范关于以主体资格区分法的调整方式和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基础。作为具有某一特征的主体要进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或想进而获得某种可期待的利益,法给的路径就是首先使其获得能成为该种利益覆盖的资格。即便是这种资格是抽象的、期待可能的。进而,从具备这种抽象资格的基本面出发,法根据主体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状况赋予该主体为某一行为的准许,即是行为能力。
  以法人形式出现的经济组织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是因其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优异表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论基础已成为现行法上确定的法律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其实质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的一种资格,即主体人格的标志。这样的概念界定与其本身作为一种基本概念在法的发展史上的最初价值是吻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实质是由法人通过自己的意识和行为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设定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资格。因而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实际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态,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状态,即现行法根据主体(法人)的自然属性(是否具备理性的、成熟的自我意识)和社会属性(社会角色的分配和将来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属性)的状况赋予该主体为某一行为的准许。
3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内涵与本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公司等营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执照”注明的日期为准;法人消灭以清算完结注销登记之日为准。非营利法人依《民法通则》第50条第1款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其他法人依该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其实质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的一种资格,即主体人格的标志。
  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实质是由法人通过自己的意识和行为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设定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资格。因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实际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态,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状态。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这种可能性要转化为其行为能力这种现实性,则需要国家赋予其相应的行为资格或者说对其从事相应活动的许可。那么,这就会出现两种情况:
  其一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种可能性完全转化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现实性,这就是“完全行为能力” 的法人;
  其二是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转化遇到内部或外部的障碍,转化不完全或完全没有实现转化,这就是“限制行为能力” 的法人或“无行为能力” 的法人。
4 法人的具体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抽象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区别
  法人具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参加某一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法人取得实际民事权利、承担实际民事义务的根据,是法人得成为某一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与抽象民事权利能力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一种主体资格。所不同之处在于,其一,抽象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一般资格,具体民事权利是一种特别资格。前者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共同的、起码的条件,后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成章程规定,法人从事具体活动或经营的条件;抽象民事权利能力的发生和消灭与其行为能力一致,始于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 ……(未完,全文共10744字,当前仅显示25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法人的民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