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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民事能力2

本文5积分 word文档下载 发表时间:2014/3/9 19:15:15 收藏此页 换稿提现 
目录/提纲:……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2
(二)法人的本质2
一、法人的民事能力3
二、法人的民事能力分述5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否存在?5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6
三、法人民事能力的范围8
四、我国法人民事能力制度的完善11
(一)确定法人民事能力三元论11
(二)建立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11
(三)确定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11
一、前言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民事能力的概述
(二)法人民事能力的“特殊性”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否存在?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三、法人民事能力的范围
第二、对法人担保的限制
第三、对法人资金借贷范围进行限制
四、我国法人民事能力制度的完善
(一)确定法人民事能力三元论
(二)建立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三)确定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
论法人民事能力2

目录
前 言 2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2
(二)法人的本质 2
1. 法人拟制说 2
2.法人否定说 3
3.法人实在说 3
一、法人的民事能力 3
二、 法人的民事能力分述 5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否存在? 5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6
1.无民事行为能力 6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三)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8
三、法人民事能力的范围 8
四、我国法人民事能力制度的完善 11
(一)确定法人民事能力三元论 11
(二)建立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11
(三)确定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11
结 束 语 12
致 谢 语 13
参考文献 14

摘 要

法人民事能力制度是法人制度的核心,但我国长期以来对法人民事能力制度的研究很少。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存在与否,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法人民事能力的范围等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本文针对我国法人民事能力认识上的错误,作者运用理论和实际结合的方法,进行了论证。
本文总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法人制度的来源及其本质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对法人民事能力的概述进行了论述,总括性讲述了我国理论界对法人民事能力的解释;第三部分分别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进行了较为透彻的分析;第四部分针对现阶段大家争论的较为激烈的法人民事能力是否存在范围的问题,阐述了作者的观点;论文的最后一部分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及建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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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 Legal person civil capacity;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Civil liability ability

论法人民事能力
一、前 言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投资风险的不断发生,人们逐渐萌生出摆脱商业风险的意识,合伙型的公司逐步向法人型公司过渡。法人制度就是在这种环境下逐渐发展的。最早将法人制度正式纳入法典的是1863年撒克逊国王公布的《撒克逊王国民法典》。德国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率先将法人规定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民事主体,并且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人制度。[【1】 参见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至54页。]【1】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可知: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概括即:法人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实体。其本质特征有两个:第一,它具有团体性;第二,它具有独立人格性。
(二)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在法学界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对法人本质的研究涉及到法人的民事能力等一些根本性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对于法人的本质,存在三种观点。
  法人拟制说
该说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出现。中世纪的教会法学以及16、17世界时的注释法学派对于法人的本质也采拟制说。[【2】 高富平:《民法学》第二版,第120页]【2】近代首先提倡法人拟制说的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在19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学说是法律拟制学说。《德国民法典》则为其典型代表,其第26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社团;其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法人拟制说认为,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民事主体必须要有_意志和意思表现能力,然而法人并不具备这些能力,因此法人不能成为民事主体。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又需要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以法律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才将法人拟制为民事主体,这只是立法技术的产物。该说主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国家赋予的。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
  2.法人否定说
  该说完全否定法人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法,认为法人不过是多数个人或财产的集合。此说又包括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只不过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存在的“目的财产”)、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法人仅仅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真正的主体是财产的受益人)和管理人主体说(认为法人的人格实为管理财产的自然人,而非形式上的法人,只有管理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权利义务的真正主体)。法人否定说彻底否定了法人的人格,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始终得不到大多数人的支持。
  3.法人实在说
此说否定了前两种观点,从社会生活的需要出发,认为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该说有包括有机体说(认为法人为社会的有机体,法律赋予该有机体独立的法律人格,使之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和组织体说(认为法人并非社会有机体,而只是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思和利益的组织体。
该三种学说都有其道理,但立足于现实生活的需要,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是不容置疑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法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必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也只有在承认法人具有独立人格的情况下,才能讨论法人的民事能力。因此法人实在说更符合我们社会的现实情况。本文作者也支持法人实在说。
一、法人的民事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的逐步确立,对民事主体的能力问题,尤其是对法人的民事能力问题,迫切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以期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民事主_度,来满足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一)法人民事能力的概述
法人民事能力存在法人民事能力一元论(法人民事能力即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3】 李云波:法人民事能力一元论 扬州大学学报【J】 2010,第5期]【3】、民事能力二元论(法人民事能力包括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能力三元论(法人民事能力包括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三种观点。李云波老师的“法人民事能力一元论”,认为在法人的民事能力中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民事责任能力又是民事能力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主体违反其义务或者侵害他人利益,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并不能同日而语。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法人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地进行民事行为的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根本不是同一概念。(下文将论述它们的不同之处)本文作者赞成民事能力三元论即民事能力由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组成。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未完,全文共12615字,当前仅显示30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法人民事能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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