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报告
2011年11月16日,税务总局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8月初,
财政部发布通知,国务院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8个省及直辖市。其中北京“营改增”试点于9月1日启动。上述8省市在试点税率上与上海保持一致。标志着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即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从行业税负来看,全部试点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5%或3%,统一降低到增值税的3%,税负全部下降。但个别行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比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整体税负上升,其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业从原营业税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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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解决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行供应链管理,一体化运作,开展一票到底业务、一站式服务,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也是客户普遍的服务要求。在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物流辅助服务,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这样的安排不仅与国务院要求不相符合,也不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
笔者建议,在不改变《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对“物流辅助服务”重新作出解释。可否对以下两类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包括运输、仓储、货代、快递等各环节)统一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对待,比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一是按照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经评估认定的物流企业;二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下发的发改运行[2004]1617号文规定,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
3、明确快递企业的行业归属及适用税率
快递业务是现代物流业一种典型业态,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需求爆炸式增长,快递服务的瓶颈制约日益明显。在现行营业税_下,由于对政策理解和掌握尺度不尽一致,各地
税务机关对快递业务分别认定为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服务业等3个不同税目征收营业税。征管标准不统一,是长期困扰快递企业的政策问题。这次被认定为试点纳税人的快递企业,多数按照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对待,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有的快递企业不在试点范围之内,依旧按照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这样,不仅造成同业间适用税种不一致和税负不均,而且纳入试点纳税人的企业税负增加幅度很大,难以承受。快递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更少,如按交通运输业11%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将会面临涨价或歇业两种无奈选择。而且,有些物流企业同时开展运输、仓储、货代和快递各种业态,如果税率不统一,也会带来核算和税收监管的麻烦。
建议,明确快递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为物流辅助服务,统一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或者暂时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统一实行邮电通信业3%的营业税税率。
4、相应解决试点前物流企业存量资产的抵扣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试点方案》并未对企业在此之前购进的货物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作出规定。物流企业和经营性出租业务所需运输设备一般金额较大,使用年限较长。如一艘船舶购置成本动辄上亿元,使用年限可超过20年。对于连续多年稳定经营的物流企业,车船等运输工具和相应设备已经购置齐备,近几年或更长时间内,不可能再有大额资产购置。由营业税3%的税率改为增值税11%的税率进行试点,又没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过渡期内企业税收负担将会急剧增加。
根据“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原则,我们建议,对企业在改革前的存量资产酌情准予抵扣:一是对于已购置的存量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将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对于其他存量应抵扣物资,参照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对已有存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处理。
5、切实解决燃油费、路桥费、保险费及修理费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试点后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和试点区域限制,物流企业新购买的应税货物和支付的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比如,燃油消耗、过路过桥费、修理费、保险费、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这些支出,在物流企业经营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但多数在实际操作中无 ……(未完,全文共3834字,当前仅显示19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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