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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发表时间:2006/1/9 17:57:02

人民陪审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具有三个特征:⒈人民陪审制度是由审判人员以外的人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参加案件审理的制度;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必须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⒊人民陪审制度是一个弹性制度,人民法院可自行选择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还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说是我国法制民主化的一个集中体现,它最初建立的最终目的和意义在于加强人民群众对案件审理的事中监督。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制度曾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他始终具有法律制度所不可避免的缺撼,因而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它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人民陪审制度实行的现状及成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流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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