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
二、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
四、实行当事人举债与法院公告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相结合的方法,先审理债务,后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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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这难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官认证、判决难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较原则,《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还不尽统一,严重地影响审制实务,这是最大的难题。下面就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作出分析,对如何妥善处理离婚债务谈谈自己的看法。
原因之一:当事人心态复杂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不同、年龄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所处环境不同,从而使各自对债务处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见有以下几种心态:
⒈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
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是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
⒉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
⒊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⒋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伴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抵消对方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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