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最高法院出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使得衔接成为可能
二、人民调解衔接诉讼调解工作刻不容缓
三、人民调解衔接诉讼调解工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作为普通被邀请人员,二是作为人民陪审员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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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思考》一文中,笔者提出,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能够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工作相互促进、达到互利互惠目的。具体说,就是通过衔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双方各得其所,最终实现双方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实现衔接要解决“指导部门要有想法;实现衔接要有办法;具体作为要有章法”等三个方面的问题。现在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和资料看,实现衔接不但可能而且非常必要且十分紧迫。
一、最高法院出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使得衔接成为可能
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了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并形成《意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实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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