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我国仲裁监督制度概述…………………………………………………………………(1)
二、仲裁监督的必要性………………………………………………………………………(2)
三、我国仲裁监督的现状和存在问题………………………………………………………(4)
四、改进和完善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建议………………………………………………(10)
一、我国仲裁监督制度概述
(一)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
(六)》第20条,亦即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二)我国仲裁监督的主要形式
二、仲裁监督的必要性
(一)仲裁的权力本质需要监督制约
(二)仲裁的特性决定监督的必要性
(三)监督也是对仲裁事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
三、我国仲裁监督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
(二)仲裁协会的行业监督
(三)法院的司法监督
(六)》的通过,该罪名最终尘埃落定[15]
四、改进和完善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内部监督的对策建议
(二)完善行业监督的对策建议
(三)完善司法监督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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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研究
摘 要
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仲裁的监督问题也成为法律界热议的焦点。以《仲裁法》为中心,我国已初步确立了以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为主要形式的仲裁监督制度体系。本文先从法律依据和监督形式两个角度对我国仲裁监督制度进行概述,进而探讨仲裁监督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我国仲裁的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内部监督缺乏实体审查、行业监督环节缺失、司法监督立法不完善等存在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诸如强化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力度、组建仲裁协会填补行业监督环节缺失、修改司法监督相关立法等若干改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仲裁; 内部监督; 行业监督; 司法监督
Research on the arbitration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As a way to solve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Arbitration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odays society.Supervision over arbitration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With the "Arbitration Law" as the center, China has initially established the arbitration supervision system with internal supervis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and judi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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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4)
2. 存在问题分析………………………………………………………………………………(4)
(二)仲裁协会的行业监督…………………………………………………………………(5)
1. 相关规定……………………………………………………………………………………(5)
2. 现状分析……………………………………………………………………………………(5)
(三)法院的司法监督………………………………………………………………………(6)
1. 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6)
2. 司法监督立法的发展与进步………………………………………………………………(8)
3. 司法监督存在问题分析……………………………………………………………………(8)
四、 改进和完善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建议………………………………………………(10)
(一)完善内部监督的对策建议……………………………………………………………(10)
(二)完善行业监督的对策建议……………………………………………………………(11)
(三)完善司法监督的对策建议……………………………………………………………(11)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3)
引 言
当今世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与复杂,人们在进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必然因为各自利益的不同而产生各种冲突,争议和纠纷大量存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当今社会解决纠纷的几种主要方式。其中,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以其较之诉讼更加节约时间和成本的优势,越来越受人们的青睐,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愿意选择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民商事纠纷。
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起源于奴隶制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著名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多处关于仲裁的记载[1]。不过,那时候的仲裁从形式到内容都比较简单,没有形成制度,裁决的执行也主要依靠当事人对裁决者的信赖和道德观念的约束而自觉履行,不受法律的调整。与早期仲裁相比,现代仲裁是一种法律化的制度性仲裁,它的发展得到了国家权力的保障,在机构设置、裁决效力等方面具有准司法的性质[2]。同时,作为一种民间自治性的制度,仲裁又具有独立性和b_m性的特点,即审理案件时既不受任何外部的干涉,也以不公开为原则。正因如此,为了保障其公平和公正,我们有必要对仲裁进行监督。从实践来看,我国已初步确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为中心的仲裁监督体系,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涵盖了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本文拟从分析我国仲裁监督的基本现状入手,找出现阶段我国仲裁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改进和完善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可行之路。
一、我国仲裁监督制度概述
所谓仲裁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组织或个人,对仲裁庭或仲裁员的仲裁活动以及所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进行监督和督促,以维护仲裁的公正性,纠正错误性或违法性的裁决[3]。从实践来看,我国已初步确立了以《仲裁法》为中心,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共同构成的仲裁监督制度体系,并呈现出以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为主要形式的多元化的特点。
(一)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
任何合法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必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或称其法律渊源,仲裁监督制度也不例外。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确立,是以《仲裁法》为中心,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共同构成的。
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仲裁监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仲裁法》(2009年修正)的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仲裁法》第十五条是关于仲裁的行业监督的规定,明确规定仲裁行业监督的监督主体是中国仲裁协会。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是关于仲裁的内部监督的规定,体现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监督,即对仲裁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和对仲裁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二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均是关于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规定,体现的是法院对于仲裁的监督。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了法院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属于事前监督;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是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属于事后监督;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是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监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内容均属于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范畴。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法院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七种情形,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法院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五种情形。
我国《刑法》关于仲裁监督的规定,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亦即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该条款设立了“枉法仲裁罪”,首次将仲裁活动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仲裁监督的规定散见于与仲裁有关的司法解释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诸如《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我国1986年加入的《1958年纽约公约》和《1965年华盛顿公约》等,笔者在此不做一一详述。
(二)我国仲裁监督的主要形式
按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仲裁监督可分为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仲裁协会的行业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这三种主要形式。
所谓内部监督,是指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监督[1]。内部监督直接影响仲裁活动的进程和结果,具有程序性、直接性、快捷性和预防性的特点。
所谓行业监督,是指中国仲裁协会对其会员实施的监督[1]。中国仲裁协会是各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是一种对仲裁活动的外部监督,具有间接性、指导性的特点。
所谓司法监督,是指法院对仲裁依法实施的监督[1]。司法监督是 ……(未完,全文共18903字,当前仅显示340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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