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架空
二、“生产队”(村民小组)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严重流失
三、农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
四、在土地被征用时,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剥夺
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随意性大,管理混乱
(一)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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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农村长期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了,是否一了百了呢?笔者认为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仅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的缺位方面来考察,就发现了不少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宪法地位。其前身是农村人民公社_下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体解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体解了,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其名称有的已变化;其经营方式,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已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了。
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立法,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使该组织被架空,管理混乱,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流失,集体资产流失,集体财产被侵占,特别是农民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日愈突出。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架空。人民公社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大包干”至“政社分开,成立乡政府”时完全体解。至此,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文件《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自然废止。而公社以下的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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