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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