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二)消防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火灾事故调查的实施情况
(三)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火灾复核案件中的消防执法情况
(四)有关信访、举报、投诉案件中的消防执法情况
(五)其他消防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一)对不当或错误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对应当作为而未作为的,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三)行使职权,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四)视情追究相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程序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逐案发出《执法检查通报》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工作中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而未予以界定的
(三)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
(四)对工作中已经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未依法予以采取处理措施的
(五)发生火灾事故未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或者因主观过错导致火灾事故认定错误的
(六)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
(七)消防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公开、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决定集体议案工作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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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队伍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管理规定(6000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和保障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履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
第三条【工作方式】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通过执法工作例会、执法监督、法律审核、执法质量考评、专项或专案调查等方式,对本级或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各项消防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对执法人员在各项消防执法行为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其他执法错误进行纠正并处理。
第四条【组织领导】 消防救援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消防执法行为负责,是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应当在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的领导下有序开展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健全完善各项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各项消防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严格执法过错案件办理,提出纠正、处理意见;防火监督、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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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自行纠正。
第十四条【消防执法活动的纠正】 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发现不合法、不恰当的消防执法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当或错误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对应当作为而未作为的,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三)行使职权,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四)视情追究相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程序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执法监督意见】 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发现不合法、不恰当的消防执法行为,应当采取执法检查登记、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检查通报的形式提出书面执法监督意见,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在开展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消防执法行为存在不影响结果的执法瑕疵,应当予以执法检查登记,并口头通知其改正;
(二)对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程序违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法制部门经消防救援机构分管负责人同意,逐案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逐案发出《执法检查通报》。
第十六条【完善制度】 对于确因制度缺陷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导致消防执法行为不合法、不恰当的,由法制部门会同相关处(科)室研提意见并逐级审批实施。
第三章 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并视情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工作中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而未予以界定的;
(三)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
(四)对工作中已经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未依法予以采取处理措施的;
(五)发生火灾事故未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或者因主观过错导致火灾事故认定错误的;
(六)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
(七)消防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公开、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决定集体议案工作制度的;
(八)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九)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_裁量权,消防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消防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强制措施以及临时查封,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二)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粗暴、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三)对工作中发现涉嫌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四)因执法人员主观过错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五)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意见的;
(十六)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从重情节】 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承办人员的;
(三)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情形的;
(四)因执法过错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损失扩大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从轻、减轻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本人执法过错情况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问题,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责任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消防救援机构未接到投诉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 ……(未完,全文共6227字,当前仅显示287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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