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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检查中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突出或者重大火灾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未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执行_裁量规定,处罚畸轻畸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故意涂改或者损毁、隐匿、伪造、偷换法律文书或者相关证据的
(八)粗暴、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当事人被举报核实的
(九)存在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虚构违法事实或者虚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一)未严格履行重点单位界定工作职责,导致重点单位应当纳入监督管理而未纳入的
(二)不履行年度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任务等工作职责,导致单位应被检查而未进行检查的
(三)不执行_裁量规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的
(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查封范围,违法侵害当事人权益或者遗留威胁公共安全隐患的
(五)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的
(六)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的
(七)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严重不足,不能证实违法事实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九)不整改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执法检查通报问题的
(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一)未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在检查中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突出或者重大火灾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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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消防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在执法活动中的管理、教育、引导作用,提升消防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质效,预防和减少执法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规定,以内部执法监督为抓手,对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实施记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队、支队法制部门是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记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责时,发现执法人员履职不到位、履职过错的,记入个人执法档案,实行记分管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执法人员初次到岗履职之日起至本年度结束,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记分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总队、支队法制部门建立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68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记6分:
(一)未严格履行重点单位界定工作职责,导致重点单位应当纳入监督管理而未纳入的;
(二)不履行年度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任务等工作职责,导致单位应被检查而未进行检查的;
(三)不执行_裁量规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的;
(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查封范围,违法侵害当事人权益或者遗留威胁公共安全隐患的;
(五)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的;
(六)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的;
(七)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严重不足,不能证实违法事实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九)不整改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执法检查通报问题的;
(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依法应当撤销的行政决定,未撤销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记3分:
(一)未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在检查中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突出或者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监督检查不如实记录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依法应当查处的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不及时立案查处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不及时或者不全部通知当事人整改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错误的;
(六)执法程序错误的;
(七)限期改正或者临时查封期限届满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八)行政执法过程无任何视音频记录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记2分:
(一)应当适用柔性执法工作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但没有履行的;
(二)违法责任认定和处理不全面的;
(三)执行_裁量规定不严格,_裁量适用不当或者缺乏_裁量依据的;
(四)行政执法过程视音频记录不完整的;
(五)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不充分,但基本能够认定违法事实的;
(六)发现应移交其他部门的违法行为,未移交的;
(七)未在规定时限内立卷归档的;
(八)执法案卷缺少必要材料的;
(九)未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按规定对检查事项进行检查或者测试的;
(十)火灾事故调查中因出警不及时,导致火灾现场被破坏的;
(十一)火灾事故案件复核被总队撤销原因认定的;
(十二)火灾事故调查中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使用简易程序调查认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记1分:
(一)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主体资格证明等书证材料相关人员未签字或者未注明日期的;
(二)集体议案、审批表等无需交由当事人的文书材料存在表述错误、字迹错误等,但不影响法律文书效力的;
(三)法律文书存在错字等不影响理解适用和法律效力问题的;
(四)法律文书中修改处无当事人按手印确认的;
(五)违法情形确属轻微且当场改正的,但未进行文字记录的;
(六)检查记录单缺项的;
(七)检查记录单勾选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
(八)检查记录单中未记录部位、数量或者测试结果的;
(九)未将已通过开业检查单位录入“双随机”系统名录库的;
(十)火灾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事故原因认定的;
(十一)存在其他不规范等轻微问题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二条 总队、支队法制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进行记分管理,在采取内部执法监督措施的同时,告知记分分值,并在内部执法监督意见书、执法通报、责令改正指令单等载明。
第十三条 总队、支队的防火、火调部门发现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许可、火灾 ……(未完,全文共3632字,当前仅显示191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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