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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26/2/12 16:42:07
目录/提纲:……
一、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现状与初步成效
(一)组织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调解网络覆盖延伸
一是县级调解中枢功能强化
二是镇村调解基础不断夯实
三是行业专业调解稳步发展
(二)工作机制运行日趋规范,联动效能初步显现
一是诉调对接机制持续深化
二是警调对接机制有序运转
三是访调对接机制积极探索
四是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建立
(三)队伍建设管理得到加强,基础保障有所改善
一是队伍结构持续优化
二是培训力度不断加大
三是保障水平逐步提升
二、当前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短板
(一)思想认识与责任落实存在偏差,齐抓共管合力尚未完全形成
一是部分单位认识高度不够
二是牵头协调权威性不足
三是责任压力传导层层递减
(二)机制衔接与平台运转存在堵点,整体效能发挥受到制约
一是信息共享壁垒尚未打破
二是流转对接程序不够顺畅
三是“一站式”平台集成度不高
(三)队伍建设与基础保障存在薄弱环节,持续发展动能不足
一是专职调解员力量短缺且不稳定
二是培训的系统性实用性有待加强
三是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健全
四是调解协议权威性有待强化
三、关于深化完善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与组织领导,凝聚大调解工作强大合力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二是完善领导协调机制
三是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学习教育
(二)深化机制创新……
关于构建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调研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大部署,积极适应“十五五”时期基层社会治理新形势新要求,有力提升我县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服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县司法局组成专题调研组,于近期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数据分析、案例研讨等方式,对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构建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本次调研旨在全面总结成效、客观分析问题、系统提出建议,为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调解工作提供决策参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现状与初步成效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牵头、司法行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作为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组织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调解网络覆盖延伸。
一是县级调解中枢功能强化。依托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县人民调解中心),整合司法、信访、法院、人社、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调解资源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力量,建立“一站式”受理、分流、调解、指导平台。中心实行集中常驻、轮驻、随叫随驻相结合模式,初步实现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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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得到提升。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激发队伍活力。
二是培训力度不断加大。县司法局每年组织全县骨干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辖区调解员日常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政策、调解技巧、心理学知识、职业道德以及《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调解员业务能力得到锻炼提高。
三是保障水平逐步提升。部分乡镇(街道)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了调解员案件补贴。县财政对县级调解中心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调解场所、办公设施等基础条件较以往有所改善。
二、当前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短板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组也清醒认识到,对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对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高效解纷的新期待,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仍处于初步融合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思想认识与责任落实存在偏差,齐抓共管合力尚未完全形成。
一是部分单位认识高度不够。少数乡镇和部门对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认识不足,将其视为政法或司法行政一家之事,主动参与、协同配合意识不强,“大调解”理念尚未真正深入人心、化为自觉行动。
二是牵头协调权威性不足。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调解工作牵头单位,在协调同级强势部门、统筹各类调解资源时,常感力不从心,缺乏有效制约手段。联席会议制度有时流于形式,议定事项督办落实机制不健全,导致部门联动“联而不动、动而乏力”。
三是责任压力传导层层递减。县级层面相对重视,但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由于维稳压力、考核导向等因素,有时更倾向于运用行政手段或简单处置,对耗时费力但治本的调解方式运用不充分,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发挥不理想。
(二)机制衔接与平台运转存在堵点,整体效能发挥受到制约。
一是信息共享壁垒尚未打破。公安、法院、信访、司法行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信息平台互不联通,数据标准不一,信息壁垒明显。矛盾纠纷苗头隐患、调解处置进展、协议履行情况等信息无法实时共享,影响了对矛盾态势的整体研判和调解资源的精准投放。
二是流转对接程序不够顺畅。诉调、警调、访调等对接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衔接不畅、责任不清、流转环节过多等问题。例如,法院分流至调解组织的案件,有时因缺乏明确时限要求和反馈机制,导致案件积压或回流不及时;警情分流调解,可能出现派出所与调解组织相互推诿现象。
三是“一站式”平台集成度不高。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物理空间虽已整合,但部分入驻单位仍存在“派驻人员不固定、业务系统不开放、授权不充分”等问题,未能完全实现从受理、分流、调解到司法确认、法律援助、诉讼引导的闭环运行,“只挂号、不看病”或“多中心”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三)队伍建设与基础保障存在薄弱环节,持续发展动能不足。
一是专职调解员力量短缺且不稳定。全县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总体不足,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层级,兼职调解员仍是主体。专职调解员待遇普遍偏低,职业发展路径不清晰,导致队伍流动性大,经验丰富的调解骨干难留住,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任重道远。
二是培训的系统性实用性有待加强。现有培训多为短期、普及性培训,缺乏分层分类的系统性培训规划。培训内容与基层调解实践结合不够紧密,针对新型、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策略、法律适用等深度培训不足,调解员面对疑难复杂纠纷时有时感到能力恐慌。
三是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人民调解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和补贴保障主要依赖财政。目前,全县尚未形成统一、稳定、动态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部分地区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偏低甚至难以按时足额发放,严重影响调解员积极性,制约调解组织常态化运转和案件质量提升。
四是调解协议权威性有待强化。虽然法律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效力,并可申请司法确认,但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认识不足,反悔率仍然存在。司法确认程序的应用比例有待提高,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赋予强制执行力方面仍需加强。
三、关于深化完善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县正处在“十五五”规划实施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各类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构建更加成熟定型、运行高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对于提升基层治理效能、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与组织领导,凝聚大调解工作强大合力。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建议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大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核体系,并适当增加权重,压实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调解业务深度融合,在条件成熟的调解组织设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发挥党员调解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升格县 ……(未完,全文共4897字,当前仅显示25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构建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