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建筑/质检/合同契约/>>正文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发表时间:2026/7/17 16:11:35
目录/提纲:……
6、委托人提出的有关工程项目的正式文件(决定、决议)
1、现场交通便利2、现场办公用房(不含办公设施、设备)
一、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
二、本监理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计价
一、单体楼栋根据每栋楼施工合同工期结构节点支付,付款方式为:
二、地库监理费支付方式:
三、商业、开闭所监理费支付方式:
6、每道工序完毕,监理人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 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监理服务期: 项目监理服务期为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之日止,暂定总工期 个月(具体以委托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以上各项目服务期为中标单位参考,具体服务期以委托人委托开工令开始到整个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并移交给小业主后并向委托人办理移交书面手续为准,中标单位中标后,若工程工期延期,该风险理解为中标单位投标时已考虑的风险,由中标单位承担,不得要求增加费用。
第二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通用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六条:监理范围:自施工图审查开始至本工程竣工后保修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127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b_m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工作条件。如是监理人自己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监理人自己负责协调。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督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固定电话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 对工程中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者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对违反通用条款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时,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通用条款第三十一条及通用条款第 ……(未完,全文共15093字,当前仅显示359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