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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发表时间:2006/2/19 12:00:32
目录/提纲:……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
(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汉堡规则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责任:
(三),汉堡规则的上述制度被我国海商法直接引用
二、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
(一),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委托关系内涵的理解
(二),实际承运人是否必须是实际执行了运输活动的当事人
三、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理解与应用
(一),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
(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
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构成、诉讼时效
五、结语
……

  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释,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
  关键词: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责任范围责任性质时效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
  (一)基于以下背景,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而效法国际航空运输公约首次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了规定。
  ,在航运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货物运输的人并不相同的情况。如在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实际完成运输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该船的光船承租人。
  ,由于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项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提单持有人常常找不到真正的索赔对象,而等提单持有人找到在某一法律体系下正确的索赔对象时,往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大多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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