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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检查若干问题的情况说明

发表时间:2006/2/19 13:16:48


  一、事实部分
  (一)偷漏房产税
  ()宝社抵债房产金额核定有误,县水泥厂抵债房屋及机器设备涉及全辖个信用社,其房产价值按照债权金额大小由各信用社平均所有,宝社债权金额仅为各社总债权金额的三分之一,相应仅可得房产评估价值万元的三分之一。此外,宝社抵债资产入帐总金额为多万元,以超出入帐金额的万元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当。
  ()联社出租房屋最终并未取得租赁收入,即为无租出租房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应由使用人代缴。况且联社的全部房屋,营业部已按房产价值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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