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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土地市场、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5/4/8 21:08:3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第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土地市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土地市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做大做强城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市区规划管理
  ⒈市区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在项目批准或登记时,必须附有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否则,计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审批项目。
  ⒉市区规划区内存量土地交易之前,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申请,经批准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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