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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发表时间:2006/6/9 14:08:34


  市财政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局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财政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是:
  (一)拟定本区域财政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审查本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及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审核本部门其他机构拟制定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五)处理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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