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保全债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救济,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我国实际出发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实务问题
1.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本身是一种债权的权能,实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从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具有实体法上的实际的财产利益,及权利的构成、效力范围、行使方式等均规定于民事实体法中来看,属实体法上的权利。然而撤销权的行使又须向法院提出并经判决撤销后,方能发生效力,与其他实体权利的行使方式却有不同。因此撤销权在法国民法中又被称为“诈害行为撤销诉权”,属于一种“非对抗性诉权”。“债权人撤销权究竟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抑或为诉讼法上的权利,学说上具有争议。有学者将其视为诉讼权利,但通说认为其属实体法上的权利,实务上亦同此见解。”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何种性质的实体权利,历来存在较大的分歧,基本上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三种观点。此外,还有责任说。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撤销权的性质基本上也存在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一项附属于债权的法定的实体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之外,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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