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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发表时间:2006/6/24 15:14:54
目录/提纲:……
一、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
四是城镇借贷规范化,而农村借贷口头化
(一)借贷无借据
(二)还款无收据,借据未收回
(三)借据、收据欠规范
(四)催款不及时
二、减少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二)借款用途要正当,借款关系要合法
(三)订立书面协议,注意保管凭据
(四)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有度
(五)要认识到担保的重要性
(六)注意催要,及时起诉
……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现象的存在历史久远。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有着其不同的时代特点。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农村民间借贷现象发生于广大基层农村,涉及人员广泛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将受到威胁,将对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农村稳定,值得分析研究。
  一、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农村的民间借贷与城镇借贷相比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农村民间借贷的用途集中,主要是用于生产周转,其次为建房、生活消费;二是农村民间借贷金额较小,但借款期限较长;三是农村借贷以互助性质居多,但近年来借用放贷、以利息为生的职业放贷人开始出现,应予注意的是农村闲散资金有经职业中介人集中后流向赌博等非法领域的苗头;四是城镇借贷规范化,而农村借贷口头化。由于农村借贷的不规范化,是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借贷无借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1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同意,该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意定不能违反法定。
  3、收据不明确
  出具的收据只写了还款金额,但并没有注明此为本金还是利息,这直接关系到期时最终的还款总额,容易引发争议。
  (四)催款不及时
  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由于催款不及时而使借款的收回产生风险的现象也不乏其例。在百余件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也不在少数。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约定还款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两年后起诉的,依法丧失胜诉权。
  二、减少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农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减少纠纷的发生,对维持农村的善良风俗、维护农村安定的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针对上文指出的引起纠纷多发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有许多纠纷是由于借贷双方不了解法律和不注重法律程序而造成的。如何减少借贷风险,有效遏制农村民间借贷纠纷上升之势,进而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思考。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借款时不仅要看对方的经济收入,还要看对方的为人、信誉,如果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也不要为了追求较高的利息而借款,不然借款难追回,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
  (二)借款用途要正当,借款关系要合法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手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还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借款时,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把钱借给不法分子。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三)订立书面协议,注意保管凭据
  借款时,不要碍于面子,只考虑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或让借款人写借据。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必须以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注意大小写要一致),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要写明是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还要在协议上写明利率,尤其要注意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一定要写清楚,并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另外,书面协议还要当面订立,不管是借款还是还款。无论是贷款还是还款,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凭证一定要当面进行,以防心术不正或压根耍花招赖帐的人暗中做手脚。最好让对方亲自书写,不要为之代笔,因特殊情况,对方确不能写时,要让其本人捺指印,谨忌指印模糊不清或印成色点。
  (四)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有度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农村民间借贷中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本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在案件办理中,我们发现农村现行民间借贷月利率多为1%—3%,但也有高达5%的利率,对于超出部分,虽然双方当事人有约定 ……(未完,全文共4554字,当前仅显示230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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