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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协议书

发表时间:2006/7/23 19:10:42
目录/提纲:……
(二)甲方与职工已全部清偿各项债仅债务或达成处理协议
(三)甲方共有在中心下岗职工人,其中:
三、选择性补充条款:
(三)以上两项资金合计元,由市财政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拨付到位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所列资金共计元,其中企业负担元,财政负担元
七、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有权监督甲方的“并轨”实施情况
八、出中心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交纳,政府不再负担
十、本协议自“并轨”领导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并经市“并轨”领导组组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外,报送有关部门备查
……

  
  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
  “并轨”协议书
  长并协议[2006]第号
  甲方:企业(公司)
  乙方:“并轨”领导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的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5]87号)要求,经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年月日会议研究,现与企业(公司)就该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订立如下协议:
  一、根据《方案》规定,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已召集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等部门,对甲方的下列事项予以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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