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区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小学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
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三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分为教学工作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两种。
第四条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工作事故
(一)一般教学工作事故
1. 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拖堂超过3分钟以上。
2. 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要求准备教学素材或设施;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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