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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试行)

发表时间:2006/10/12 16:39:50
目录/提纲:……
(一)大中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大中型企业
(三)储备重要物资的大中型仓库、基地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消火栓灭火系统
四、气体灭火系统
五、泡沫灭火系统
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七、防火分隔系统
八、防、排烟系统
九、消防通讯事故广播
十、移动灭火器材
十一、其它设施
……
****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
  (试 行)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括列入重点单位的个体工商户。
  文物保护单位不适用本标准。
  1.2使用方法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见附录A),在下一季度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单位应当每月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在下月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1.3法律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对检查工作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不执行本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4实施与解释
  本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试行期一年。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解释。
  2.消防安全责任
  2.1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1.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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