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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发表时间:2007/5/23 6:38:40


  
  证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滚轮悬臂式铸铁机链带”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了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名称为滚轮悬臂式铸铁机链带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8248679.0。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人授权河北某链条集团公司可以使用该专利,使用方式为制造并销售该专利产品。在2000年、2002年期间,山西长信钢铁有限公司从河北某链条集团公司先后购买了4台滚轮悬臂式铸铁机链带专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链板、轴套等零件不同程度大面积的损坏,河北某链条集团公司对其产品质量表示歉意,但是河北某链条集团公司以其人手少为由,便把设备图纸复印件交给长信钢铁有限公司,让长信公司自己按图纸对已损坏的零件进行加工更换和维修。长信公司便自行更换了部分部件,但是作为专利权人的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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