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辱刑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惩治罪犯的当然刑种而广泛采用。耻辱刑的历史最早可以上溯到尧、舜时期,一直存在到明清时期。
中国古代社会先后出现的耻辱刑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象刑。即通过强迫罪犯穿上特殊的服饰以示惩罚的刑罚。《尚书大传》说:“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这一类的惩罚方式常见的有:墨黥,以墨画面以代替在脸上刺字。草缨(蚤婴),用草作帽以代替割鼻的刑罚。共,割去衣服的下摆代替宫刑。对履,穿麻鞋代替菲刑。赭衣,以穿赭衣来代替死刑。(2)墨刑。《说文解字》中说:“黥,墨刑,在面也。”墨刑亦称黥刑,刺刻犯人的面部并以墨窒之,留下烙印,使人一见便知,难与良民为伍,也便于官方的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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