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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08/5/7 20:16: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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