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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09/8/16 10:17:12
目录/提纲:……
(一)政府招商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一)听证人由本局指定,一般为3至5人
(二)主持人应指定记录人,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三)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五)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
(六)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一)拟作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
(二)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决策发言人答辩
(五)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其他有关情况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我局组织听证的要依职权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政府招商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四条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五条 属于依申请听证的重大决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听证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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