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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

发表时间:2006/1/9 12:24:38
目录/提纲:……
(一)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
(三)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有与拟承揽工程等极及专业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合格
……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二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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