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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发表时间:2006/1/9 12:27:50
目录/提纲:……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
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
三是罪犯不属累犯
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
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
三、暂缓量刑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及管理
四、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
……

  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_的犯罪。最初采用缓刑的是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为马萨诸塞州采用,扩大适用于一般犯人。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制度,各国相继采用。缓刑有两种制度:一种是把缓刑权掌握在行政部门,称为行政制;一种是掌握在司法部门,称为司法制。司法制的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缓宣告,另一种是缓执行。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司法制的缓执行制度。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_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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