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提出
(一)司法权的地方化
1、司法机关的设置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
(二)司法权的行政化
(三)司法的腐败性比较严重
1、司法机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的严重不公
2、一些司法人员谋取个人利益,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四)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
1、从复转军人中招收,现在仍是一个主要的渠道,尤其在基层
(五)司法活动方式不科学、不完善
三、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应遵循的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二)司法统一原则
(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原则
(四)司法民主原则
(五)保障人权原则
(一)在法院及法官制度方面
(二)在检察院和检察官制度方面
2、在检察、诉讼制度方面
五、中国司法_改革与完善的发展趋势
(一)关于司法独立与司法_
(二)立于司法人事制度
(三)关于司法机构设置及管理_
六、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七、总结
……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_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且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所以,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司法不公平和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前言:
司法制度是国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制度在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类社会秩序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政治经济矛盾越来越突出,诸多的弊端日益显露,这就需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的这种变化和发展作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作为与社会实践和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制度,已经严重制约了各种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我国当今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不可避免且不可回避的事实。
关键词:提出 司法腐败 地方化 原则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提出
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具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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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权的地方化
司法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是由法律赋予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但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地方化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
1、司法机关的设置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人员的编制是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接受地方权力机关的监督,并且现实中,还实行党管干部的_,地方的党政领导起着决定性作用。在财物管理方面,司法机关的经费是由地方
财政供给的,司法机关生存及工作运作必须与地方财政捆绑在一起。
(二)司法权的行政化
受传统的文化制约,我国的司法_运行过程中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一方面,从司法机关的外部关系来看,司法机关往往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它与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抺煞了司法机关本身的性质。另一方面,从司法机关的内部关系来看,下级司法机关要在上级司法机关的直接领导或监督下进行工作,并且从检察长(院长)到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能力及水平的高低直接与行政职称挂钩,从而使司法行政色彩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中,必然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三)司法的腐败性比较严重
司法腐败是现在司法活动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司法机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的严重不公。
2、一些司法人员谋取个人利益,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
(四)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
我国的司法人员形成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颁布之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司法人员。以法院为例,法院的司机,打字员都可以成为法官。因此进入司法机关的门槛很低,其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
1、从复转
军人中招收,现在仍是一个主要的渠道,尤其在基层。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改编。3.接收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
(五)司法活动方式不科学、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活动都是“暗箱”封闭操作,从而得不到监督和制约,难以保证实体的公正的结果。在司法活动中许多责任都是集体表决,集体承担,责任分散,出了错无人负责。在司法活动中不讲法,也不讲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
三、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应遵循的原则
在司法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我们要克服司法改革的盲目性,规范改革行为,这就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我认为,在司法改革和完善过程中,除完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坚持司法主权外,还应当遵循一下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提出来的,为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所普遍确立,对于我国的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表明我国司法的独立性,但独立是有一定限度的,人类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2〕,因此我们的司法独立应建立在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工作,并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对滥用司法独立进行制约。
(二)司法统一原则
主权国家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司法统一。〔3〕世界各国在构建自己的司法制度时,都采用了统一原则。我认为,中国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司法系统,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首先要的原则就是向统一的方向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国家法制的统一及有效实施。
(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原则
公证和效率都是司法制度追求的理想目标,两者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两者相辅相成而又相互排斥,在司法价值问题上,我们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四)司法民主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建设贯穿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司法民主是一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我国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应坚持司法民主,坚持“全民参与”的司法民主,克服程序法中的国家本位主义思想,并在司法领域建立独立并相互制约的司法制度。
(五)保障人权原则
每个人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自己的主人,这是他们天生的权利。〔4〕法的制定就是为“人”服务。司法制度的完善就是保障人们能够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并且在一定的范围不受侵害,做一回“完整的自己”。因此司法制度的改革要坚持保障人权原则。
四、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措施及成果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已进行多年,在诸多领域中取得了重要成果,中国的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法院及法官制度方面
1、法官制度方面
我国法官选任长期无章可循,为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法官素质,适应国际交流,我国从多方面对法院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主要表现在:⑴立法方面,提高了进入法官门槛的条件,1995年《法官法》实施以来,我国先后于1 ……(未完,全文共9440字,当前仅显示25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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