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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发表时间:2011/9/1 22:04:21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源的及时、客观、科学、准确,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
㈠ 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㈡ 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区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㈢ 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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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商标、执行标准、标签等基本备案信息;㈢ 在本区流通的食品及本区生产经营者通过各项许可、认证以及实施良好生产操作规范的情况;㈣食品安全社情民意情况分析,包括消费者对本区食品安全的投诉情况、当前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投诉、举报情况统计及分析等;㈤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查处的案件统计及分析;㈥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㈦ 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地方标准和规范性文件;㈧ 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㈨ 食品安全评估结果;㈩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危害程度、调查结论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十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㈠项至第㈤项规定的信息由各有关部门每月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
第㈥项至第㈨项信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遇有重大、紧急申诉、举报和案件可随时报送。
第㈩项规定的信息依照青岛市和李沧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六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随简报一起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研究、批复,发送给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并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等主要领导同志。
对与本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密切的重要信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议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
第七条 经整理后的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㈥项至第㈨项规定的,以及重大、紧急的申诉、举报或案件,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随时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
第八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对信息的批复,以及专题会议形成的决议等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处理 ……(未完,全文共1498字,当前仅显示9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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