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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组织部机关作风建设制度

发表时间:2012/12/26 14:59:37
目录/提纲:……
(一)必须严格遵守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和干部职务名称表
(二)必须严格审查干部任职资格条件
(三)必须严格履行各项工作程序
(四)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一)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包括公开选拔中需要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
(二)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工作调整前,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四)市管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一)民主推荐要做到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同时采用
(二)区委组织部要为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提供能够充分表达个人真实意愿的条件
(八)不得以测评等形式代替会议投票推荐
(一)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跨部门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单位公示
(三)公示受理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区委常委会汇报
(五)经调查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要提请区委常委会进行复议
(六)公示材料要存入干部工作资料档案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
区委组织部机关作风建设制度

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

第一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一)必须严格遵守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和干部职务名称表;
(二)必须严格审查干部任职资格条件;
(三)必须严格履行各项工作程序;
(四)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在区委讨论决定前须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审核备案:
(一)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包括公开选拔中需要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
(二)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工作调整前,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三)与我区市管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被提拔到区管领导岗位的;
(四)市管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公开选拔过程中参加笔试、面试和考察的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除换届和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外,区委常委会一次会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7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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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一)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跨部门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单位公示。
(三)公示受理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区委常委会汇报
(四)对于公示期间的群众举报,凡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区委要责成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问题尚未查清之前,不得下发任职文件。调查核实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
(五)经调查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要提请区委常委会进行复议。
(六)公示材料要存入干部工作资料档案。
第八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沈河区委组织部反向测评“德”制度

第一条 定期开展专题报告会,主要领导要代表领导班子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二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各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第三条 区管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代表领导班子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单位中层干部。
第五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区委组织部将适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各单位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机关干部群众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区委组织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区管领导班子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区管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河区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未完,全文共6211字,当前仅显示21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委组织部机关作风建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