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企业年金发展2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改善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减轻政府负担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企业年金最先于19世纪初产生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施行,我国企业年金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一、一般说来,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于不同层次养老保险的功能和目标均有所不同,我国对其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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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划的安捧。
‘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企业年金分月缴费时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实际上是税收制度给员工个人又提供了一次重新适用低级次税率的机会,给企业设计员工薪酬制度带来了新的筹划点.同时,企业应注意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国税函t200嘲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387-01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于个人实际取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都不允许进行分摊。由此可见,相对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而言,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税负相对较轻.对员工更加有利.‘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闫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中进一步指出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麻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F】广r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阎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设想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 ……(未完,全文共2430字,当前仅显示154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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