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架构
二、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种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二)地方税制度体系有待完善
(三)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一是税收立法缺乏协调性
三是地方税收立法权缺乏应有的制度安排
三、进一步深化地方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
对我国税收安排及地方分税制改革的思考
一、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架构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其他税制配合发挥作用的税制体系。目前主要税收种类大致有19个,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为: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行为税(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燃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停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财产税(如房产税,契税、车船税)。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为:价内税(如消费税)和价外税(如增值税)。按税负是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如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和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分为:中央税(如消费税、关税)、地方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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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附加,加之税率较低,难当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大任。至于财产税,由于收入规模太小,改革滞后,将其培育成地方税主体税种尚需时日。
(三)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一是税收立法缺乏协调性。还没有建立起由税收基本法统率、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协调、各层次税收法律法规相一致的有机体系,难以担负调控和监督宏微观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平的重任。二是税收立法层次偏低,条例、暂行性条例、规章、临时性政策过多,导致税收执法总体上偏软,造成税法的内在统一性和稳定性不强,给税收征管及税收功能发挥带来根源上的制约。三是地方税收立法权缺乏应有的制度安排。虽然在分税制下安排了转移支付制度,但中央高度集中税收立法权,地方几乎没有任何政策制定权力,在及时、有效调节区域经济发展上,地方政府难有作为。“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以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税收结构,建立和完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财产税、环境资源税及其他特定目的税相协调,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种体系。强化税收法制,健全税收筹集
财政资金、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宏观经济的三大功能,建立健全税收基本制度、税收政策体系和税收征管机制三位一体的税收_机制。
三、进一步深化地方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_框架。中央和省实现了分税制框架,但是省以下还有四级政府,却未能进入分税制状态。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如何在地方政府四个层级中划分,当时税改方案中并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采取不同的办法,较通行的做法是,原有的地方税收仍按原收入级次划分,地方与中央的共享税收实行省与市(州)县按比例分成。因为从地方税收入结构看,除营业税外,占比较大的税种主要还是共享税,而财产行为税税种多,收入规模较小,占比只有12%左右。所以可以说,省以下的分税制实际上是分成制,不是彻底的分税制。在现有的税收_下,必然会导致县乡财政困难和“土地财政”等问题。
分税制的本质要求是财权分割,有几级政府就应按税种划分方法分配财政资金,并各自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运转能力。但目前的地方税税种规模小,主体税种少,各个税种收入的高度不均衡,要在省以下的四级政府再完整地按税种划分收入困难较大。现在有人提出将税源在五级政府间划分改为在中央、省、县三级政府间划分相对容易些,措施是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_,并辅之以“乡财县管”_,逐步将政府财政层级从五级简化为二级,实现在“中央省市(州)县”三级框架下,明确“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如果是这样,那么,目前推进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或就成了向行政上的“省直管县”_的探索和过渡。实际上,探索和深化地方分税制改革,应该确定一个基本的思路是,结合“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构建省级政府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市(州)县政府以财产税和资源税为主体,以行为税、目的税为辅助的分级次税种,确立与地方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相匹配结构优化的主体税种。按照以上思路,需要尽快出台资源税改革措施,增强欠发达地区自有财力,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需要着力推进和完善财产税制度,在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开征遗产赠予税、物业 ……(未完,全文共2768字,当前仅显示17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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