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着“怕、散、虚”的现象
(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三)地方人大组织建设亟待加强
(四)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还存在制度缺陷
二、如何构建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作用的_和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真正确立人大监督的地位
1、按照法律从属性原则重构监督机构
2、按照党政职能分开原则重构监督机构
(二)抓住重点,找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
(三)不断丰富人大监督形式,拓宽人大监督的渠道
1、事后监督与全过程监督相结合
2、行使监督权与行使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相结合
3、审议与督办相结合
4、“软性”监督与“刚性”相结合
(四)不断丰富和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和监督方式,努力提高监督实效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度
2、审查和批准计划(规划)和预、决算制度
3、视察制度
4、执法检查制度
5、询问和质询制度
6、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五)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切实提高人大监督能力
1、健全人大监督的机构
2、不断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实现人大常委专职化
3、设立人大常委责任制及追究机制
4、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人大现有的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
关于健全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机制的思考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得到了加强,力度不断加大,形式逐步增加,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由于_和机构等因素的限制,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_中的核心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起来,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如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依然不够有力,效果也不够显著,同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监督工作在地方人大工作中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同时,一些人对人大监督工作缺乏应有的透明度表示不满,对人大监督的公正性表示怀疑,对人大能否真正依法制约行政、司法权力缺乏信心。
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着“怕、散、虚”的现象
一是“怕”。有些地方人大的同志顾虑与党委、政府造成冲突,顾虑影响与被监督者的关系,顾虑个人得失,怕超越职权,而不想监督,不敢监督,导致人大监督无所作为。二是“散”。由于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比较广泛,大量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调查研究等常委会交办的日常监督工作,往往使工作机构力不从心,更难以做到位,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三是“虚”。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对一些不自觉接受监督的单位和干部束手无策,程序性的监督多,实质性的监督少。
(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一是上下级人大之间的监督体系不顺。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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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方面的优势,无论从获取信息、准确了解政情,还是及时发现和研究问题上,都逊于对口联系部门,严重影响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和实效。
(四)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还存在制度缺陷
搞好监督离不开一系列实体规定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确认了人大的监督权,而对人大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法律后果则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究竟党委的哪些决策、政府的哪些重大事项需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作出决定、决议并监督实施,这些问题从党章到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了监督者实施监督的权力,被监督者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但没有明确规定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为监督主体不认真履行职权怎么办,作为监督对象不自觉接受监督,抵制敷衍又该如何处置等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那么何为违宪?对违宪者如何处理?都缺少法律依据;还有对“两院”的司法活动如何监督?对案件监督采取何种法律手段?也都没有明确规定。人大监督的法律不健全和规定过于原则,既是监督标准不完善的表现,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难于充分行使其监督职权的症结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成员,对重视发挥人大的作用不够,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仅仅看成是一种程序,仍习惯于政府提请党委讨论,党委批准后政府执行;或党委、政府联合发文,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甚至党委越过政府直接作出一些重大事项的决定,并组织政府部门实施,使地方人大的监督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在实施过程中人大很难实施监督。在地方党委召开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时,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都是参加的,因此,会上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往往就认为是四套班子通过的,就是地方党委决策的最高权威。同时,在法律上人大有权监督政府,而在党的领导_上,政府领导人在党内的地位高于人大常委会领导。
二、如何构建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作用的_和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真正确立人大监督的地位
1、按照法律从属性原则重构监督机构。要克服现行监督机制的不足,一要强化监督机构的地位;二要加强对监督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保障。以为就是说,监督机关应有很高的权威性,监督机关地位必须独立,对监督人员实行有效保障。因此,应改革现行监督体系,将审计、监察部门从政府序列中独立出来,成为直接向人大负责的机构,拓宽人大了解
财政、人事情况的渠道,形成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国家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功能。
2、按照党政职能分开原则重构监督机构。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应当提交人大审议决定的,必须提交人大审议决定。要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履行职责。在干部问题上,要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统一,不宜将推荐作为决定。人大任免干部,应由人大根据党委的推荐集体审议决定,党委组织部门不能代替人大行使选举、任免干部的职能。理顺地方人大与地方党委的关系,关键在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职能,理顺人大监督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还权于人大,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人大的职权放手让其行使,以保证人大监督形式充分地、有效地发挥作用。党的领导必须跳出旧_的局限,彻底理顺各级党委和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突破传统的党政不分的工作习惯,把党的政治领导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严格区分开来,改变党政共同决策、联合行文的传统做法,彻底从具体繁杂的行政和司法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党的领导从直接领导执行机关,上升到加强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把地方党委主要领导的精力转向通过权力机关进行宏观决策和开展监督,建立党对人大的绝对领导、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绝对监督的_,党通过人大的监督渠道实现对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领导。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来说,应在思想上增强法制观念和人大意识,行动上主动配合和积极支持人大履行职责。这样,更有利于加强人大的监督,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二)抓住重点,找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
一要主动策划。无论是采取何种监督方式,每年要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确定监督重点,计划将要着重解决哪些问题。策划“问题”并不等于导演“问题”,更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在视察检查之前心中有个谱,不致于在检查之时无从着手、盲目行事,最终的结果是要看视察检查的实际情况。只有做到工作有计划性,抓住了重点,才能站得高、议得深、抓得实,收到实效。对于一些业务性强、基础工作量大的视察检查活动,可吸收部分专家、职能部门业务骨干为人大视察检查活动的顾问或工作人员,以便更好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听取和审议一些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中心工作
汇报,以及涉及此类性质的执法检查,可以 ……(未完,全文共9251字,当前仅显示25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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