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参照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审定),由信访举报部门向下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情况或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第四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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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立案的,要及时报结,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单位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已立案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三章 督 办
第十二条 交办单位应明确案件督办人,具体实施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和指导工作。督办人应及时督促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举报案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做好督办记录。
第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况,应重点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
(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
(四)交办单位预审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不断的;
(六)重要越级访、重复访、访;
(七)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
(八)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
第十四条 督办人可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调卷督办、现场督办、协调督办、视频会议督办、承办单位来人
汇报以及报案件报结情况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交办单位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审核和结案
第十六条 对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预审制度。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前,承办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意见先报交办机关逐级预审,经审核同意后,再作出处理。未经交办机关预审同意的,不得正式行文上报。
第十七条 预审报告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调查情况、错误性质、责任认定、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呈报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等内容。行文格式与正式报告相同。
第十八条 交办单位收到预审报告后,要及时、认真、全面对照举报内容审核承办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或者直接补充调查。
交办单位审核同意的,要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后正式上报;审核有异议的,要及时将审核意见建议反馈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直至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交办案件报结时,应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要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
(四)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时,要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检举人所在单位的稳定情况;
(五)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再继续查处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主要被反映人已经死亡没有必要再查处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六)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调查报告应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作出回答,做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处理意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且均已落实。
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需经有关领导审定签批;若由其他职能部门查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呈报函件中注明该案已经过常委会讨论或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报结材料以纪委或监察局名义正式行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
向省纪委呈报的报结材料,正式呈报材料一式五份,附 ……(未完,全文共3930字,当前仅显示19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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