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营改增”纳税人目前在地税部门的征管现状及管理措施
(一)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一是对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控管滞后、乏力
三是部门之间协作不够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现状
二、国税部门8月1日后“营改增”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建议
(一)“营改增”后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二)加强“营改增”纳税人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1、设立专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2、改进管理方式,实行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方法
3、严格管理手段,有效防控税收执法风险
……
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征收管理思考
根据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从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这是国家为进一步深化财税_改革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相对纳税人和国税部门而言,这都是一项新的工作。8月1日上线后,所有“营改增”纳税人将纳入国税部门管理,如何更好地搞好征收管理,如何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征收管理方式,是国税管理部门首要面临的问题,通过近阶段调查研究,我们现将所掌握情况及工作设想报告如下:
一、“营改增”纳税人目前在地税部门的征管现状及管理措施
(一) 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1、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管理机构
全区目前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共150户,其中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纳税人110户,实际开展业务的有93户,从事客车运输的纳税人40户,此部分纳税人由地税各分局分散管理,而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纳税人由临川区政府牵头成立的区发展交通运输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单位分别为
财政、地税、交通、中小企业局等)集中统一管理,地税局抽调9名正式干部参以日常税收管理,其中3人为户管员,6人负责大厅代开发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0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毗邻县(市)间的车辆税收政策执行不统一,“人为因素”影响车辆税收控管。目前从各地的情况来看,“税往低处流,车往低出跑”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车辆利用交通便利条件,运输结算时不到本地开票结算,甚至车辆落户也在区域间或毗邻县(市)间转移,车辆所在地与经营地不一致,使部分车辆处于“两不管”地带,从而降低了“以票控税”的作用。三是部门之间协作不够。由于交通运输业牵涉到交通、稽征、公安、保险,工商等多部门,各部门自身业务特点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税务机关很难适时准确掌握运输企业户数和车辆增减变化以及实际运输规模、企业发展现有状况等情况。
(二) 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现状
此次全区第一批移交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91户,主要由各地税分局分散管理,其中城区82户,乡镇9户,实际有交税记录只有27户(2012年交纳税款83万元),未达起征点26户,空壳户38户,部分纳税人注册公司实为个体的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淡薄,一部分不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长期未正常申报及交纳税款,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以及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国税部门8月1日后“营改增”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建议
(一)“营改增”后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1、税收收入任务形势严峻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实现的税收收收入占我区地税收入总额的40%以上,占全区财政收入比重较大,“营改增”新政策的实施对此行业税收收入必定会造成一定时期的波动影响,加大了国税部门组织收入压力,国税机关既要保持此行业税收收入不出现大幅度滑坡,又要对“营改增”纳税人加强管理,这就增加了组织收入的困难度,税收收入任务形势也较为严峻。
2、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
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挂靠经营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一些公司主要靠现金交易进行日常结算,日常核算靠手工记帐,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准确真实核算营业额。
3、确定纳税主体难度加大
“营改增”实施办法对挂靠经营中纳税人的确认作了规定,即同时符合“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的,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现实中,客运和大部分的货运业务一般不允许个人经营,个人拥有车辆的必须挂靠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经营,被挂靠的企业一般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但是,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归挂靠车主自留,被挂靠企业仅收取一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无关。“营改增”前,营业税征收都是以挂靠人为实际纳税人。例如,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特别是挂靠经营的出租车司机按个体核定营业额。起征点提高后,大部分出租车司机因未达起征点不用缴税。目前,如果严格按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原按未达起征点管理的个体车辆的经营成果将成为被挂靠企业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至少缴纳3%的税收,多则按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这一问题,已引起征纳双方争议。
4、违法代开发票和虚开发票几率增加
“营改增”前,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和运输企业代开的发票都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一般会自觉选择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营改增”后,到国税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违规在运输企业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却可以抵扣11%税率的进项税,提供代开票的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可以通过超税负返还的财政扶持政策将多缴的税款消化掉。这会诱使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脱离国税机关监管,到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违规代开。
过去只有生产、经销和加工修理修配企业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实施“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且征收率与抵扣率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可能导致一些人虚构运输业务、虚开发票套取不法利益。
5、利用“营改增”政策空隙规避税收现象出现
极少数“营改增”纳税人会利用新政策具体操作规定不明确的地方,钻政策空隙规避税收,例如原来部分征收营业税的服务项目实行的是差额征税,“营改增”基本延续了这一政策。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开始利用差额 ……(未完,全文共4496字,当前仅显示227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征收管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