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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形势下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发表时间:2013/8/2 20:10:26
目录/提纲:……
一、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建设的需要
1、价格监督检查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2、价格监督检查是实现价格调控目标的有力手段
二、价格监督检查的必要性
三、新形势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呈现新特点
1、全面性
2、复杂性
二是价格是一个干变万化的体系
三是价格监督政策是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四是价格违法形式多样、手段隐蔽
3、群众性
四、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
1、监督职能
2、保护职能
3、教育职能
4、防范职能
5、服务职能
五、当前价格监督应着力做好的几项工作
3、必须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和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
4、改进检查方法,加大查处力度
……
试论新形势下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莆田市物价局检查分局 邹天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必将对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在新形势下如何认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性质、作用、特点,并做好当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建设的需要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管理相对人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它属于行政监督检查范畴。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是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客观必然性。
1、价格监督检查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五大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划了宏伟蓝图,要实现这一伟大目际,需要形成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一方面要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另一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利益、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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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而且也推动了物价上涨,加重了人民群众的负担。因此,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使党和政府的各项价格管理措施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其次,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是规范价格行为的有力武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价格的形成、运行、调控都必须依法有序地进行,而加强物价监督检查的目的,就是利用国家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规范约束价格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只有不断加强物价监督检查,规范价格秩序,才能使价格运行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有序地、法制化地进行。
第三,价格监督检查是一项“民心工程”。近年来,乱涨价、乱收费已成为推动物价上涨,加剧企业困难,加重社会负担的重要因素,成为影响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引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原因,成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因此,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无论从控制物价上涨还是维护政府权威上看,都应把“消费、治乱、减负”作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抓,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安定团结。
三、新形势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呈现新特点
经过十几年的价格改革,我国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根本转换,95%的商品价格已经放开,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对价格的形成起主导作用。在新形势下物价监督检查具有新的特点:
1、全面性。价格监督检查的全面性,表现为对所有发生价格行为的相对人(法人或自然人)执行价格法规、政策、国家定价以及体现价格调控目标措施的活动都可进行价格检查。不管是政府定价,还是放开的市场价格;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政府机关,只要有价格(或收费)行为,都要接受监督检查。
2、复杂性。一是价格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广泛,构成复杂,它们组成了一个庞大、包罗万象的体系,既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又包括国家机关和各种社团组织;二是价格是一个干变万化的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种类不断增多,各种收费逐渐增加,其内容错综复杂;三是价格监督政策是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面对千变万化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价格政策必然要根据变化不断地调整完善,因此它是渐进、多变的价格政策形成过程;四是价格违法形式多样、手段隐蔽。违法手段由过去直接化、表面化、单一化转变为更加隐蔽和形式多样化。
3、群众性。价格关系到干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价格总水平又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价格问题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企业(生产者、经营者)、事业单位、消费者都有维护自己价格利益的权利,对价格监督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而在价格行为主体分散、价格变动频繁的情况下,对价格的监督也需要广大群众参与举报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所以,价格监督检查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四、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价格监督检查要真正发挥其调控物价总水平,制止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作用,就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充分履行其工作职能。
1、监督职能。价格监督检查作为国家干预价格活动、维护价格秩序的手段,监督为基本职能。党和政府的物价政策要通过行政和法律监督进行贯彻,国家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要通过监督严格管理,价格改革重大举措要通过监督得以实施,物价总水平要通过监督才能有效调控。
2、保护职能。依法维护企业定价自主权,查处侵犯和危害国家、集体、个体、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竟争,打击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清理整顿“三乱”,重点是减轻企业、农民负担,保护社会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教育职能。通过《价格法》宣传,普及价格法规知识,开展价格管理、业务培训,争创“双信”、表彰先进等活 ……(未完,全文共4103字,当前仅显示207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试论新形势下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