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鉴定书面申请
(二)鉴定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存有异议的评估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一)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已知利害关系的
(三)评估报告由专家组成员所就职单位做出的
(四)与申请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一)查阅资料,审核有争议的评估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进行现场查勘,调查取证
(三)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分析鉴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四)形成初步鉴定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
(五)专家委员会对初步鉴定意见组织讨论并表决
(六)专家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出具鉴定结论
(一)评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
(一)鉴定受理材料
(二)鉴定工作中调查取证材料
(三)有关会议记录
(四)涉及鉴定工作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书
(一)违反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与鉴定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
(三)违犯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法律法规,情形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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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和房地产估价的鉴定工作,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维护房屋征收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地产价格评估复核结果进行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邢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鉴定工作,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第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拥有与从业要求相一致的资质,可由执业五年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房地产估价师应优先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3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专家组成员所在的从业机构应对其鉴定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已知利害关系的。
(三)评估报告由专家组成员所就职单位做出的。
(四)与申请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及利害关系人,可在被告知后的3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专家组成员的回避。
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回避申请查证后,由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报请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并根据决定对鉴定专家组成员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鉴定过程中,原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十五条 鉴定工作需要查证被征收房屋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原评估机构应在接到调档通知之日起2日内,将评估技术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交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鉴定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阅资料,审核有争议的评估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进行现场查勘,调查取证。
(三)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分析鉴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四)形成初步鉴定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
(五)专家委员会对初步鉴定意见组织讨论并表决。
(六)专家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出具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 专家组按程序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在3日内出具初步鉴定意见,经专家组成员签字后报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鉴定意见。初步鉴定意见应获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可方能成立,有保留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对专家组的初步鉴定意见组织讨论和进行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和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意见书。
(一)评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
(二)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正错误,并在指定时间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鉴定意见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相关鉴定资料整理归档,通常包括:
(一)鉴定受理材料。
(二)鉴定工作中调查取证材料。
(三)有关会议记录。
(四)涉及鉴定工作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先行交付。鉴定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聘请鉴定专家的劳务费及鉴定中的其他费用。
鉴定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代收后上交市
财政。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鉴定活动 ……(未完,全文共2813字,当前仅显示178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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