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导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导游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
二是导游人员归属关系杂乱,管理主体管理行为缺失
三是导游人员劳动薪酬、社会福利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改革的目标
三、改革的核心
第一、明确导游人员的归属
二是转变导游公司经营性质,增加“劳务派遣”经营范围,按照劳务派遣类公司设立
第二、完善导游市场准入机制
第三、规范导游劳动用工机制
第四、建立导游薪酬机制
第五、强化导游人员素质提升
第六、严格导游市场退出机制
……
在2014年全国旅_业服务监管工作会议上的交流材料
对导游管理_改革的探索和思考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4年4月
导游是我省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服务的重要岗位,也是旅游业的形象和窗口。多年来,导游为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促进我省与国内外的旅游文化交流等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近年来,随着我省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导游队伍的不断壮大,我省在导游管理方面遇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制约了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影响了我省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必须尽快从现行的导游管理_、机制入手加以解决。为此,我省从旅_业管理、市场监管工作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出发,历时近两年时间,经广泛
调研,多方听取全省各地、各行业协会、各相关旅游企业、导游人员及工商、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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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卡人员24638人,占前者的68%。各方面资料显示,其中仅有一万余人从事导游业务工作。而目前我省导游人数还在以每年7%的速度增长,但每年退出市场的导游人员却不到0.2%。二是导游人员归属关系杂乱,管理主体管理行为缺失。一方面,目前我省旅游市场上既有与旅行社、导游管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又有与除旅行社、导游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还有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的导游人员,导游人员归属关系较为混乱。另一方面,本该作为导游管理主体的旅行社、导游管理公司,由于管理的责、权、利不明确,也没有实施对导游人员的有效_。三是导游人员劳动薪酬、社会福利权益得不到保障。此问题在无任何劳动合同并以登记注册方式进入市场的导游人员_中尤为突出。即便是与旅行社订立有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由于劳动保障监管难度大等诸多原因,其合法权益往往也得不到真正落实。四是现行导游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不能全面评价导游执业行为,客观的反映出导游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难以为重业绩、重服务质量的旅游企业在选择导游人员、建立导游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激励机制方面提供依据。
二、改革的目标
力求通过导游管理_改革,健全导游准入和退出机制,理顺导游劳动关系,规范导游服务机构,建立导游薪酬制度,保障导游人员合法权益,培育和造就一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业务精湛、执业文明、服务规范的职业化导游队伍,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使广大游客更加满意。
三、改革的核心
第一、明确导游人员的归属。
一是将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统一设定为“导游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导游公司)。
二是转变导游公司经营性质,增加“劳务派遣”经营范围,按照劳务派遣类公司设立。为增强导游公司的市场竞争活力,拓宽导游证申办人员的选择面,鼓励社会兴办导游公司。
三是与旅行社或者导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劳动薪酬、社会福利待遇及使用、管理由旅行社或者导游公司负责。
四是与旅行社、导游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订立过劳动合同的,与旅行社、导游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为其申办导游证。
其他持有导游资格证书,但未能与旅行社、导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虽具有从业的资格,但不具备从业许可的条件。这部分人员可由导游协会,导游公司等为其提供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
第二、完善导游市场准入机制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需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应在旅行社或导游公司进行见习,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导游人员须与旅行社或导游公司订立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向旅_政管理部门申领见习导游证。见习期满后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对其带团能力、带团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决定聘用的由旅行社或者导游公司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其申请办理导游证。
第三、规范导游劳动用工机制
一是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导游人员 ……(未完,全文共3311字,当前仅显示167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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