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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生司法建设的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14/9/24 11:22:07


关于加强民生司法建设的调研报告

引言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_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指}{J,必须高度关注民生,切实维护人民权益,要把群众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1_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和评判T作成效的标准。努力把T作做到群众心坎里。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生问题是当前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法院T作的重点,通过司法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已经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要求,最终要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来实现。能否有效地解决民生问题、妥善化解民生矛盾.既是对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的检验.更是对人民法院为民司法能力的考验。司法应当如何关注民生、重视民生。通过司法如何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当前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课题组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北京中级法院的区位特点和职能要求,深人审判一线开展调研,通过数据统计、实证分析、个案调查、类案对比、法官座谈、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加强民生司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j民生视野下的司法现状我院近年来审理重点民生案件的基本情况。
民生案件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9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盾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衣、食、住、行,以及教育、就业、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二是民生矛盾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容易引发_性纠纷。民生矛盾涉及的利益关系,既有个体之问的私益关系,也有_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还有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有些进入司法程序的民生案件.表面上看是一个或几个当事人,实际上有大量的潜在当事人在诉讼之外密切关注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个案处理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联动效应.处理不当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这在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以及企业破产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是民生矛盾中的个人当事人在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诉讼能力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我院近年来受理的民生案件中,大多数案件的一方诉讼主体都是自然人。这些当事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收入水平不高,诉讼能力欠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_。他们在搜集证据、运用证据规则、理解适用法律方面的能力明显欠缺,在诉讼中很难形成真正平等的诉讼对抗。这些当事人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而且又没有经济实力聘请代理律师,因此在民生案件诉讼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四是民生矛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人民法院及时总结、认真调研并加以应对。如在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经济性劳动争议在纠纷中占据主要地位。但自2008年以来。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撤销用人单位违法开除决定、开具离职证明、补缴社会保险而发生的身份性劳动争议明显增多。又如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在职期间通常不会通过诉讼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但自2009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保持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仲裁和诉讼主张权利。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的民生矛盾以及民生矛盾中不断产生的新情况,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是民生矛盾具有循环反复和可再生的特点.一起案件的审结并不代表纠纷的彻底解决,一桩矛盾的调处并不代表潜在矛盾的彻底化解。民生矛盾是人民群众在衣食住行中所产生的矛盾,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一样具有延续性的特点。其结果是已有的矛盾存量尚未解决,新的矛盾增量又不断出现。一起案件的审结只能暂时缓解矛盾,但是并不能彻底性、永久性地化解矛盾。如在供暖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以及相邻权纠纷中,许多案件中所涉及的矛盾并不会因为一件案件的审结或者执结而结束,而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重复产生。往往是当年的纠纷还没有解决.下一年的矛盾又已经产生。民生矛盾的存续性以及重复性的特点。对于人民法院解决民生问题.化解民生矛盾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司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司法对于新形势下民生诉求的沟通途径不够畅通,回应效果不够明显,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沟通回应民意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在民生案件审理中.有的法官对于当事人的真实诉讼目的不甚了解,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真实诉讼意图不一致时未能给予必要的释明和指导,少数法官不顾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有的法官甚至为了逃避审判责任而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借口进行选择性裁判。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由于对社会民众的民生诉求把握不准确.对于民生诉求的发展趋势了解不及时,导致司法决策未能主动适应民生诉求的客观需要,司法中对于某些突出的民生问题和民生矛盾只能疲于应付,难以提前做出具有前瞻性的司法决策以及司法应对措施。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法院未能将其在民生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生诉求及时传递给立法部门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部门,为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准确、客观的民生依据,法院在立法以及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意沟通以及传递作用发挥不够。
二是司法对于民生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够完善,保障作用不够充分,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民生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其一是司法的可接近程度不高.司法便民的要求未能完全体现。体现在司法上,过分强调专业性与程序化的要求,无形中提高了普通民众参与诉讼的门槛,造成了人民群众保障民生权利、救济民生利益的障碍。如在推进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改革措施的过程中,忽视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制度设计.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
其二是司法服务水平不高,司法亲民的要求未能完全体现。表现为司法服务意识欠缺,司法服务方式简单,司法服务手段单一,司法服务的针对性不强。官本位的司法作风仍未彻底根除,民本位、人本位的思想尚未完全确立,有的法官群众观念薄弱.司法过程中冷硬横推等衙门作风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其三是对弱势_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不足,司法利民的要求未能完全体现。在民生问题凸显、民生矛盾尖锐的社会背景下,弱势_的民生权利保护问题显得非常重要。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弱势_的司法保护力度尚不能令人满意。如在查明案件事实、运用证据规则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对弱势_进行适当保护不够,在利益衡量上对弱势_进行适当倾斜不足。另外司法救助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弱势_在权利保护和利益救济方面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三是人民法院关于民生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于民生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民生诉求日益复 ……(未完,全文共11752字,当前仅显示279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加强民生司法建设的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