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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税务举报管理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14/10/31 11:38:59

对加强税务举报管理的几点思考

税务举报案件管理作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税务稽查案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面对匿名举报、电话举报、实名举报、越级举报、重复举报案件增多的现象,** 县局稽查部门重抓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税务举报案件管理要求,规范受理、立案、查处、回复各环节的流程操作,妥善解决举报案件管理中的各类矛盾,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税务举报案件的特点

综合近年来受理的举报案件,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从举报的形式上来看,署名举报、来人上门举报、电话举报、来信举报的数量逐年增多。从举报的内容上来看,举报案件主要是涉嫌虚开收购发票、拒开发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等内容。从举报案件的数量上来看,每年的举报案件数量不等。从举报级别上来看,有举报到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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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法性与服务性相结合的宗旨。

(三)对举报无证户案件的管理难。经常收到举报某某 3 人涉税违法的案件,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被举报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由于CTAIS 中涉税举报模块对无证户无法实施立案检查,举报中心只能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将案件反馈给被举报人经营地的税务分局处理,分局接到案件后,税收管理员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给被举报人,责令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前来办理登记的纳税人不多,征管法中对这种情形应如何处理未做明文规定,致使一部分纳税人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没有纳入税收的监控范围,造成税款流失,并在社会上造成消极影响。

(四)稽查案件执行难。涉税举报案件在稽查、审理完毕,转入执行环节后,会发生被举报人利用税法执行程序中的告知、履行未到期限等规定,逃匿消失的情况,检查人员再到其经营地址去查找,已经人去楼空或已经易主,致使查处的案件无法执行结案。针对这种情况,稽查部门只能将案情反馈给主管税务分局,请求协助查找被举报人,满三个月未能联系到被举报人的案件,只能做强制结案处理,不但造成税款流失,而且影响税务机关的震慑力。

(五)在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过程中,对证据和相关关系人的协查工作难。在实施稽查检查过程中,为查明事实真相,收集有力证据,有时需要对证据或相关关系人进行外调。有的相关关系人根本不配合税务人员的取证工作,而在法律上对这种情况亦无相关保障措施;有的案件涉及年度久远,而相关关系人由于历史时间原因已消失,无从取证;有些证据由于各种原因已经自动灭失,无法核实取证;对不属于本辖区的纳税人进行外调,受时间、车辆配备等因素制约,需要所属分局帮助协查,目前,对协查案件的答复有的是答非所问,有的答复很难满足我们的业务需求,有的根本不予答复。上述情形严重阻碍检查取证工作,影响举报案件的查处进度和查处质量。

(六)涉税举报证据确定性难。涉及发票类的举报,一般是举报人提供收据或假发票复印件,证据数量多是单张票据。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证据属于同一票号段的整本的原始票据或存根,纳税人称只开具一张违规票据或虽然开具多张票据,但有的已换开正式发票,只有本张票据未记收入未纳税,同一票号段的原始票据或存根已经丢失,这种情形在某些行业普遍存在。目前,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举报涉税证据的唯一性与案件查处过程中涉税事项发生普遍性的证据确定性难。

三、加强举报案件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制度。要从健全和完善制度入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举报案件的登记、办理、转办、b_m、反馈、归档等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以制度规范工作,明确职责,促进举报案件查处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努力实现“有报必 5 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的工作目标。

(二)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税务部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让税法知识深入人心,只有全民的纳税意识提高,公民才能自觉、自愿、如实申报纳税,这样,被举报人不存在了或是逐渐减少,财政收入增加了,税负平等了,经营者的心理平衡了,社会更和谐了;只有全民的协税护税意识提高,举报人才能自觉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进行涉税举报,积极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打击违法分子,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规范纳税 ……(未完,全文共2796字,当前仅显示17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加强税务举报管理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