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透明度
摘要:本文采用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评结果衡量上市公司透明度。以2002-2005年的公司面板数据为研究样本,用有序logistic回归及二阶段最小二乘法检验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透明度的影响,发现: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高、政府干预程度越低、法治及中介组织发育水平越高,公司透明度越高;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的公司有更高的公司透明度,提高公司高管人员的持股比例、增加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扩大董事会的规模可以增加公司透明度;是否发行B股、是否发行H股、会计事务所是否为“国际五大”对公司透明度无显著影响,但这些公司的透明度为优秀的可能性更高;两职兼任、独立董事比例、委员会数量对公司透明度均为无显著影响;规模越大、会计绩效越好、公司
银行负债率越低,公司透明度越高。
关键词:公司治理机制;信息披露;公司透明度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就已是_学者关注的焦点。他们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公司治理机制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考察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的构成、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董事会成员的勤勉性、外部审计质量和法律制度环境等,采用的会计信息质量衡量方式包括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评分和是否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等。90年代后,国外许多学者参考会计准则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考察了股权结构(Chau and Gray, 2002; Brown and Higgins, 2001)、机构投资者持股(Bushee and Noe, 2001; Elgazzar, 1998)、独立董事比例(Eng and Mak, 2003; Chen and Jaggi, 2000)、审计委员会的存在与否(Forker, 1992; Ho and Wong, 2001)、盈利能力(Meek et al., 1995)、公司规模(Ho and Wong, 2001)及期权激励(Nagar et al., 2003; Kasznik et al., 2001)等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
国内对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透明度[ 以往有些研究将公司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或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当作公司的透明度,本文的公司透明度是指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主要由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四个方面度量。]的研究还处于初探阶段。有少量文献实证研究了股权结构(谢志华、崔学刚,2005;王俊秋、张奇峰,2007)、B股发行(乔旭东,2003;崔学刚,2004)、独立董事比例(向凯,2006;王俊秋、张奇峰,2007)、两职设置(王俊秋、张奇峰,2007)、机构投资者持股(崔学刚,2004)、会计事务所(王立彦、刘军霞,2004;向凯,2006)、审计委员会(向凯,2006;王俊秋、张奇峰,2007)、公司规模(谢志华、崔学刚,2005;向凯,2006)和盈利能力(乔旭东,2003)等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这些文献为本文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但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06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息披露与其他公司治理机制是相互补充的。我国的公司治理很不完善,单一的治理机制不足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良好的公司治理必定是各个治理机制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结果。我们认为公司治理机制能影响公司透明度,良好的公司治理应保证公司信息被真实、充分、及时地披露。代理问题严重的公司,更有动机隐瞒私人信息,导致公司透明度降低;而治理好的公司为了向外界传递好信号,往往会主动提高公司透明度。本文的分析框架见图1。
图1 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透明度分析框架
(二)研究假设
1.地区环境与公司透明度
樊纲、王小鲁(2004)编制了我国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总指数,包括政府干预指数、法治和中介组织发育水平等。本文认为,地区的市场化程度会影响所在地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会降低公司透明度。我国上市公司国家控股导致公司治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降低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公司的透明度。管理者常常由政府任命,他们主要对政府负责,而不是对全体股东负责。政府干预使企业更大地偏离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且有动机降低私有信息的披露水平以有利于掩盖这一偏离。第二,法治及中介组织发育水平的提高可促进公司透明度的提高。La Porta et al.(1997, 1998, 2000)的一系列研究发现法律_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水平和会计信息的质量。Bushman et al.(2004)研究了各国公司透明度差异的决定因素,他们发现公司的治理透明度主要与法律_有关,普通法国家的治理透明度更高。另外,证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新闻媒体等中介组织的发展能促进公司透明度的提高。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提出研究假设H1、H2、H3。
H1:公司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公司的透明度越高
H2:公司所在地区的政府干预程度越低,公司的透明度越高
H3:公司所在地区的法治及中介组织发育水平越高,公司的透明度越高
2.外部审计师与公司透明度
近年来,我国会计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使得各事务所越来越注重自己的声誉,越来越注意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一些研究表明,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意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如陈关亭,2005)。并且,国内外均有不少研究将审计意见作为信息披露透明度的代理变量,他们认为审计意见反映了一个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获得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有更高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如Aggarwal et al., 2005; 王克敏、陈井勇,2004)。然而,不同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并不相同。审计质量指审计师发现并报告会计报表违规或不规范的概率,主要取决于审计师的独立性。通常,规模大的师务所独立性更高,因为他们更注重声誉,更能承受来自客户的压力。Mitton(2002)和Aggarwal et al.(2005)等研究已经将“国际五大”会计事务所与更高的审计质量联系在一起。国内,漆江娜等(2004)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愿意为独立性更高的“五大”支付更高的审计费,经“五大”审计的公司可操控性应计利润额略低于本土事务所审计的公司。王立彦、刘军霞(2004)实证发现,发行A、H股的公司,如果境内审计师是“五大”,则其A股与H股净利润披露差异小。王咏梅、王鹏(2006)研究发现,“五大”的审计质量的市场认同度高于“非五大”。吴水澎,李奇凤(2006)研究发现,“五大”抑制盈余管理的能力更强。王艳艳、陈汉文(2006)研究发现,“五大”审计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显著高于“非五大”。向凯(2006)实证发现,雇佣“五大”作为审计师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更高。以上的研究结果都表明,“五大”具有更高的审计质量或更高的公司透明度。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提出研究假设H4和H5。
H4: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的公司,公司透明度更高
H5:聘请“五大”作为外部审计师的公司,公司透明度更高
3.B股、H股发行与公司透明度
据本文统计,截止2005年,既发行了A股又发行了B股的公司(A、B股公司)共85家,既发行了A股又发行了H股的公司(A、H股公司)共29家。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A、B股公司要执行双重报告与双重审计制度,在公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除应提供按中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外,还须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由符合国家规定的_会计事务所审计。同样,A、H股公司也要执行双重报告和双重审计,要同时遵守内地和香港的证券市场规范。另外,发行了B股或H股的公司面临国际机构投资者,往往会提高公司的自愿性披露水平(Bushee and Noe, 2001; Elgazzar, 1998)。乔旭东(2003)和崔学刚(2004)实证发现A、B股公司的透明度比A股公司高,王立彦、刘军霞(2004)实证发现A、H股公司的透明度比A股公司高。白重恩等(2005)报告,A、B股公司和A、H股公司有更高的公司透明度和企业价值。高雷等(2006)研究发现,A、B股公司由于信息披露透明度高而掏空少。吴超鹏、吴世农(2005)用上市公司是否在_成熟市场挂牌上市表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的高低。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提出研究假设H6和H7。
H6:发行了H股的公司,公司透明度更高
H7:发行了B股的公司,公司透明度更高
4.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透明度
有少量研究提供了关于股权结构与信息披露的经验证据。崔学刚(2004)和谢志华、崔学刚(2005)以2001年底发行A股的234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在不考虑时间效应时正相关;而李远勤、刘艳萍(2006)以2004年深市305家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不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因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一股独大”的特点,所以考察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透明度的关系很有意义。李豫湘等(2004)按照系统抽样的方法抽取了2002年的117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实证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呈U型关系;而王俊秋、张奇峰(2007)以2001-2004年深圳证券市场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呈倒U型关系。由此可见,现有研究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透明度的关系并未取得一致意见。目前,学者们在论述第一大股东与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关系时,大多是用代理理论解释公司的披露行为。我们也认为,大股东的掏空动机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当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时,内部人有强烈的动机隐瞒控制权收益和公司的真实业绩,降低了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Leuz et al, 2003)。Fan and Wong(2002)的来自东亚7个新兴市场的经验证据表明,为了攫取控制权的私人收益,代理成本高的公司会向外部投资者报告虚假的会计信息。我国资本市场的大量轶事证据表明,掏空常常伴随着信息披露违规和信息欺诈;掏空问题严重的公司会尽量控制信息的输出,导致公司的透明度降低。李增泉等(2004)和贺建刚、刘峰(2005)等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掏空呈倒U型关系,白重恩等(2005)和夏立军、方轶强(2005)等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呈U型关系。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提出研究假设H8。
H8: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透明度呈U型关系
5.董事会效率与公司透明度
当公司的信息披露出现问题时,董事会和高管人员要受到证券会的处罚。有效的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的透明度。怎样的董事会才是有效的?一般认为,董事会的效率取决于董事会的规模、董事会的独立性及董事会的下设机构。
Jensen(1993)提出小董事会可能比大董事会更有效,因为董事会规模越大,董事越容易“搭便车”。Yermack(1996)搜集了452家美国大型公众公司从1984到1991年的数据,实证发现董事会规模与公司价值(托宾Q)显著负相关。Eisenberg and Sundgren (1998)基于芬兰900家小公司1992-1994年间的数据也发现,董事会规模与资产回报率显著负相关。然而国内对董事会的规模效应并未取得一致的结论(高雷、宋顺林,2007a)。
董事会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魏刚等(2007)和高雷等(2007)实证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在一定情况下显著正相关,乔旭东(2003)、崔学刚(2004)和向凯(2006)等认为独立董事比例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影响董事会独立性的另一重要因素是两职兼任。国内外的经验证据大多表明两职分离的公司比两职兼任的公司绩效更好。Forker(1992)认为,两职合一会威胁到内部监控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实证发现两职兼任与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存在负相关关系。向凯(2006)和王俊秋、张奇峰(2007)等均表明两职兼任降低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逐渐在董事会下建立了四委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大多由独立董事组成。截止2005年,我国半数以上的公司建立了四委会,75%以上的公司设立了四委中的三个委员会,90%以上的公司至少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四委会的正常有序的运行,增加了董事会的效率。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研究假设H9、H10、H11、H12。
H9:董事会规模与公司透明度关系有待检验
H10: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透明度正相关
H11:CEO与董事长是否兼任与公司透明度负相关
H12:四委会设立个数与公司透明度正相关
6.高管激励与公司透明度
国内外很多学者认为,减少代理成本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和管理者达成有激励性的报酬绩效契约。Berle and Means(1932)指出,应该让管理者拥有一定的股权,以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管理者持股协同了两个不同持股_的利益,因而可减少企业内部的代理成本(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Jensen and Murphy, 1990)。利益聚集(convergence)假说认为公司绩效将随着经营者所持股份的增加而上升。一些研究结果支持了利益聚集假说 (高雷、宋顺林,2007b)。董事会和监事会成为减轻代理成本的机制时,自身也面临着代理问题。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董事和监事由政府部门任命,他们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并且大部分公司董事没有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和监事都缺乏监督动机。因此,让董事和监事持股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监督积极性。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提出研究假设H13。
H13:高管人员(管理者、董事和监事)的持股比例与公司透明度正相关
7.企业规模等与公司透明度
谢志华、崔学刚(2005)和向凯(2006)等表明,公司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原 ……(未完,全文共32236字,当前仅显示57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论文: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透明度》)